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关于基金赎回手续费怎么算 一、关于基金赎回手续费怎么算?

关于基金赎回手续费怎么算
  
  一、关于基金赎回手续费怎么算?
  
  基金赎回费用=赎回总额×手续费率。
  
  投资人在卖出基金后,实际得到的金额是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的部分。其中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投资者需注意的是各基金规定的赎回费收入的归属可能会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只扣除较少的手续费后,大部分会归基金所有;有的规定全部或大部分用作手续费,而不归或只将少部分归入基金资产,这样如果您是部分赎回的话,前一种做法对您是比较有利的,在同等情况下,您持有的基金份额净值会高于后者。
  
  二、基金赎回的规定
  
  若申请将手中持有的基金单位按公布的价格卖出并收回现金,习惯上称之为基金赎回。基金的赎回,就是卖出。上市的封闭式基金,卖出方法同一般股票。开放式基金是以您手上持有基金的全部或一部,申请卖给基金公司,赎回您的价金。赎回所得金额,是卖出基金的单位数,乘以卖出当日净值。
  
  三、私募基金对外借款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二条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的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并不一定基金赎回的手续费就全部都是一样的,我国各地规定的都有一定的差异,在有些地方一般只扣除少部分的手续费,大部分还是归基金所有的。再有,大家要知道,基金赎回还有基金投资等相应操作流程,需要大家对金融资本市场有着非常详细的了解。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员工在企业可以随时辞职吗?
      一、员工在企业可以随时辞职吗?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有哪些规定?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有哪些规定?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其中一个表现就是房地产市场的欣欣向荣,房产价格的上涨,也带来了可能存在的市场混乱,由......


·法院起诉费用的标准有哪些
      法院起诉费用的标准有哪些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推行的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法律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在实践中,为了维护自己的......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范围是什么
      刑事犯罪中,可能会由于犯罪分子的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而这样的情况下其实也是可以要求犯罪分子做出相应赔偿的,也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保险与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什么?
      如今保险的普及率是相当的高了,像人身保险和意外险等等,但是保险的名目繁多,很多人在不了解保险的情况下很可能的将保险与非法集资混为一谈,那么保......


·协议离婚自愿放弃探视权是否有效?
      协议离婚自愿放弃探视权是否有效?一、孩子探视权一个月有多少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


·法律规定犯罪中止判刑么?
      法律规定犯罪中止判刑么?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具有......


·一、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在的时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是“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免除违约金......


·劳动关系形式要件有哪些?
      我们知道劳动关系是比较重要的一个确立事项,在入职新工作的时候都会签订合同来作为一个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因为在日后的工作中如果出现很多的问题......


·如何进行公司法解释三解读?
      如何进行公司法解释三解读?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各方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国家出台了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个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但公......


·残疾赔偿金计算起算的时间是好久
      残疾赔偿金计算起算的时间是好久1、计算期限一般20年“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