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取保到期后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

一、取保到期后监视居住期限是多久?取保候审12个月期满后改为监视居住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后还可以逮捕。取保候审到期后转监视居住,一般是侦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需要,对于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但是不得未经依法变更就转为取保候审,不能中止对案件的侦查。二、取保和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综上所述,取保和监视居住都是刑事强制措施,一般来说,监视居住比取保手段严厉一些。出于办案的需要,在取保候审期限满后,公安机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这样期限又延长半年。在这段期限内,公安机关应该尽快的收集证据材料,查清犯罪事实。符合逮捕条件的,向检察院申请批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法56条怎么处罚,内容是什么?
      交通法56条怎么处罚,内容是什么?交通法56条的内容是: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


·买卖房产税如何计算,怎么算个人房产税
      在房屋买卖的时候,需要交纳相应的税费,这也是买卖双方比较关注的内容之一。这其中有一个是房产税,那么您知道买卖房产的房产税该如何计算吗?我们整理......


·开车撞死人禁驾几年
      撞车撞死人一般属于刑事犯罪,根据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驾照,而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一、婚内无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的基本格式是什么?
      一、婚内无财产分割协议书范本的基本格式是什么?1、首部(1)标题。应写明“财产分割协议”或“分单”、“分产契约”。(2)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分别写......


·公司债券融资受到限制的要求有哪些
      公司债券融资受到限制的要求有哪些公司债券融资受到限制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


·多个担保抵押物如何执行?
      多个担保抵押物如何执行?银行向贷款人借出贷款的时候往往会要贷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物,这是为了防止贷款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对银行利益的一种保证......


·新刑法职务侵占罪量刑依据是什么?
      一、新刑法职务侵占罪量刑依据是什么?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


·挂靠或转包会使总包合同无效吗?
      挂靠或转包会使总包合同无效吗?挂靠或转包不会使总包合同无效,挂靠或转包是不得对抗总包合同。工程建设中,将施工承包合同中的部分工程,为保障这种行......


·医疗过错失去性功能的赔偿标准
      医疗过错失去性功能的赔偿标准一、医疗过错的含义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在依据医疗水准判断医方的过错时,必须注意区分医疗水准与医学水准。......


·吉林省农村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吉林省农村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近几年来,国家为了加快城乡建设的步伐。在飞速的发展过程当中,大量的占用我国公民的土地。在征地的过程当中,各地......


·在我国的法律里,怎样才是职务犯罪?
      我国的公务人员数量很多,在大的基数作用下,职务犯罪就显得较频繁。因为职务犯罪具有危害性大的特点,所以我国法律对其打击也较严厉。那么,在我国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