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商标局提出打压恶意抢注的新举措有什么?

商标局将有新举措目前商标局计划采取四项措施:一是关口前移,从注册、异议等环节采取提前审查、并案集中审查和从严适用法律等措施,从严从快审理大规模恶意抢注商标案件;二是研究确定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并确定相应保护范围和法律适用方案;三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六种突出的恶意抢注表现形式进行定点突破;四是建立恶意注册嫌疑人名单数据库。虽然我国商标是采用自愿注册制度,是否注册,自愿选择,但《商标法》也规定了不得恶意抢注商标。目前通过商标战略来打造自主品牌已经成为众多企业的共识。因为通过商标注册,不仅可以创立品牌,还能将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可以通过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使用,或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因此恶意的商标抢注行为,对企业而言,往往会损害了被抢注企业的经济利益。在知识产权意识不断增强及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得到关注的今天,如何根治这种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 ,无疑是当务之急。商标局的工作重心要向监督管理、保护转变,更加重视事中事后监管。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只是开始,商标管理改革必须紧跟其上。他认为,在推进商标改革的道路上,除了要敢于“放”、做“减法”之外,同样需要在加强“管”、做“加法”方面争取新突破。法律对恶意行为的惩治2016年10月30日,在政府文件《商标局召开异议工作会确保“又好又快”地做好异议工作》中明确指出将对恶意抢注、恶意异议等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厉打击恶意抢注商标等行为,建立“黑名单”制度,纳入信用监管,充分发挥异议程序打击恶意行为的作用。可以看出我们国家的商标局对于恶意抢注的问题非常重视,对于恶意抢注行为是有着黑名单的制度规定,并且如果我们陷入了恶意抢注的案件当中我们是可以向当地的商标局进行解决。商标局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我们国家市场的安全,维护我们广大商家的利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遗嘱信托何时成立?
      遗嘱信托的成立分两种情况:如遗嘱人与受托人没有签署委托协议,遗嘱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托人同意就任的,遗产信托成立;如遗嘱人与受托人签署了......


·打印遗嘱有本人签字生效吗?
      打印遗嘱有本人签字生效吗?打印遗嘱有本人签字生效,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由遗嘱人本人亲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书遗嘱,......


·致人轻微伤不赔偿怎么处理
      致人轻微伤不赔偿怎么处理轻微伤因为伤害程度没有那么严重,因此即使是故意打人造成了轻微伤的也不属于刑事案件,自然行为人就不会需要承担刑事方面的......


·大连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手续有哪些?
      大连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依据土地管理办法规定,大连市政府对国有土地转让做出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以登记作为生效条件,没有登记的......


·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怎么判刑?
      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怎么判刑?非法生产专用窃听器材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是怎样的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抢夺武器装备罪判多久,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为了使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只有特定由职权的主体才能持有枪支,普通公民持有或者抢劫枪支的行为是违法的,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一、农村离婚女方给男方退彩礼吗?
      一、农村离婚女方给男方退彩礼吗?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结婚多年则无需退还。属于下面情形的可以要求退还彩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


·暴雨车被淹了保险赔吗?
      暴雨车被淹了保险赔吗?机动车辆保险主要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其中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对应基本险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投保附加险。基......


·中期票据利率有多少
      中期票据利率有多少?一、中期票据英文Medium-termNotes的缩写。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


·一、工伤六级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工伤六级赔偿标准是多少?工伤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