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雇佣童工犯什么法?

雇佣童工犯什么法?
  
  工厂雇佣童工主要触犯了《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我国目前为止有两部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使用童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上述两部法律是禁止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一旦违反,必将招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第二,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根据《劳动法》第9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的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负担。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医疗终结,由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其伤残程度发给童工本人致残抚恤费。童工死亡的,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发给童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丧葬补助费,并给予经济补偿。各项费用的具体标准和给付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行政责任:
  
  1、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下列人员,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1)使用童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者;
  
  (2)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3)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
  
  (4)为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证明的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者。
  
  2、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
  
  (1)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童工的;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不改正的;
  
  (3)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4)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对使用童工的单位,要从重处罚,具体罚款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余各项的罚款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罚款一律上缴国库。
  
  3、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童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
  
  (2)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领取营业执照的。
  
  三、刑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拐骗童工的;
  
  (2)虐待童工的;
  
  (3)强令童工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
  
  综合上面的说的,我国童工一般是指没有满十六岁的公民,而且这种群体是任何一家单位都不能雇佣的,如有一家知法犯法的必定会受到重处,所以,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是特别注重的,没有民事能力的公民是我们应该保护的群体,不能伤害他们。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醉驾录笔录和预审有什么区别?
      一、醉驾录笔录和预审有什么区别?醉驾录笔录一般是监测血液中酒精浓度,然后做下记录,而预审是一些国家刑事诉讼程序中,法院开庭审理前对刑事被告人的......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


·不安抗辩权与相对方合同履行顺序是怎样的
      不安抗辩权与相对方合同履行顺序是怎样的?双方签署合同后,各自就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当一方出现难以履行合同,偿还债务困难情况后,另一方可以......


·个体户注销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手续
      由于个体工商户一般为个人或者家庭所有盈亏自负,因此个体工商的存在和消灭都不会对外界产生太大的影响。因而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的注销原因并没有任何的......


·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擅自发行企业债券罪既遂的刑事责任是什么?根据《刑法》第179条的规定,犯本罪,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斗殴一方不足三人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包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被申请方联系不上怎么处理
      劳动争议仲裁庭审被申请方联系不上怎么处理一、劳动争议仲裁庭审被申请方联系不上怎么处理> 第二十五条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于开庭四日前,......


·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具体?
      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具体有哪些一、行政诉讼的判决结果具体有哪些第一审行政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1、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判决撤销或者部......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该怎么处罚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该怎么处罚【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


·购买二手房可以申请房贷吗
      虽然二手房的价格没有新商品房的价格高,但对于一些家庭来讲,可能也是无法一次性全款购买二手房的,就想要向银行或其他一些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买房。那......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包括哪些方式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包括哪些方式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包括哪些方式?(一)自行辩护(二)委托辩护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