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在我国物流公司收保险费高吗

在我国物流公司收保险费高吗国物流公司收保险费不高,保险费是指被投保人参加保险时,根据其投保时所订的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当保险财产遭受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全部或部分损失,或人身保险中人身发生意外时,保险人均要付给保险金。二、保险费交付方式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方式有两种:(1)若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时,支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必须在合同成立时进行,其数额为全额。如果在合同成立时不立即支付保险费或只是部分支付保险费。则构成对《保险法》第十三条关于支付保险费义务规定的违反。(2)在合同订有特别约定时.其支付保险费的方式依据该约定履行。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当事人、关系入依据保险合同,既享有一定的权利又负有一定的义务,负有义务的人若不履行该项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险种条款中也通常在投保险人义务中写明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根据保险单和批单的规定交纳保险费。三、征集方式这种方式是以被保险人的工资收入为准,规定一定的百分率,从而计收保险费。采用比例制,原因社会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偿被保险人遭遇风险事故期间所丧失的收入,以维持其最低的生活,因此必须参照其平时赖以为生的收入,一方面作为衡量给付的标准,另一方面又作为保费计算的根据。以工作为基准的比例保险费制最大的缺陷是社会保险的负担直接与工资相联系,不管是雇主雇员双方负担社会保险费还是其中一方负担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的负担都表现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其结果会导致资本排挤劳动,从而引起失业增加。当进社会存在许多的保险行业,其存在的目的也是由于人们对安全意识的薄弱,在遇到事件的时候通过保险就能减少责任赔偿,因此保险深受人们的关注。一般保险行业规定的费用是可以根据自身的选择,因此是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夫妻离婚怎样承担银行债务?
      夫妻离婚怎样承担银行债务?夫妻离婚怎样承担银行债务?如果是离婚前借的,属夫妻共同债务,要共同偿还,如果是离婚后借的属于个人债务,由一方负责偿还......


·胎儿亲子鉴定多少钱呢?
      胎儿亲子鉴定多少钱,根据用途不同,采样流程不同等方面的不同而价格有所差异。用途不同主要有有的胎儿亲子鉴定是属于个人鉴定,鉴定报告结果只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
      部分详细解读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土地承包法的溯及力存在吗,有哪些规定?
      土地承包法的溯及力存在吗,有哪些规定?一、土地承包法的溯及力存在吗?《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深圳抚养费标准是什么?
      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孩子的一方要支付给有孩子的一方的一笔资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孩子能够健康成长。抚养费可以先由双方进行商议,没有结果时再......


·房屋装修合同订立方式
      房屋装修合同订立方式在欢喜买房之后,紧接着的下一步就是装修房屋,装修房屋免不了要请工程队帮忙,这时我们就需要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了。那么,房屋......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胜诉后或胜诉前责任举证分配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胜诉后或胜诉前责任举证分配在法院所受理的撤销权案件中,实际上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法院判令债务人偿还欠......


·合同未履行可否要求违约金赔偿
      合同未履行可否要求违约金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


·一、交通事故手指缺失评残?
      一、交通事故手指缺失评残有哪些标准四级伤残:双手掌缺失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双手十指完全缺失;五级伤残: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


·酒驾醉驾党纪处分是什么
      酒驾醉驾党纪处分是什么1.党员干部如果因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应......


·专利被抢注怎么办 专利被抢注怎么办?
      专利被抢注怎么办专利被抢注怎么办?随着我国知识经济的不继发展,专利申请和抢注的行为越来越多,现在社会是知识经济的年代。那么专利被抢注怎么办......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