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没有人伤亡是否会被追责
一、交通肇事逃逸没有人伤亡是否会被追责?
交通肇事逃逸无人员伤亡,应当进行行政处罚,并且承担全部损失。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交通肇事逃逸怎样处罚?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但刑法理论上对“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形成了诸多不同的观点。本书认为,“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态度应限于过失,因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为保持犯罪构成的纯洁性,其加重构成的心理态度也应是过失。故《解释》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因此,大家也必须要清晰的认识到,不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只要没有人员伤亡我们就可以不下车处理甚至直接选择逃逸了。无论是出于最基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都应该下车查看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影响的。并且大家也不需要担心被对方讹诈,一般没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就行了。交通肇事逃逸没有人员伤亡也是会被追责的,逃逸的驾驶员即将面临的是相应的行政处罚,并且要承担事故的全部损失。没有人员伤亡的,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国家规定的行政处罚的标准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要依法吊销驾驶证。
因此,大家也必须要清晰的认识到,不是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后,只要没有人员伤亡我们就可以不下车处理甚至直接选择逃逸了。无论是出于最基本的道德感和责任感,都应该下车查看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影响的。并且大家也不需要担心被对方讹诈,一般没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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