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贵州省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贵州省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二、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是什么?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三、侵占罪的特征有什么?1、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2、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综上所述,人们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后应该主动上交,找不到失主就交给派出所。如果故意占用不归还,经过沟通无效的话,数额较大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侵权罪的具体表现。各地执行的标准不同,按照贵州省规定,侵占财物金额达到一万元,派出所就应该立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条件包括什么
      诉讼时效期间中止条件包括什么《民诉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


·一、离婚财产全部给小孩合法吗?
      一、离婚财产全部给小孩合法吗?离婚财产全部给子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般来说,家庭财产是由夫妻两人通过劳动积累的,未成年人尚未参加劳动,无经济收......


·事业单位醉驾能不能不开除公职
      事业单位醉驾能不能不开除公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女子背娃被高空坠物砸到如何索赔?
      关注新闻的人可能在最近会看到一则关于女子背着自己的孩子却被高空掉落的硬物砸伤的事件,这种触目惊心的惨剧发生的原因就是高楼住户平时缺乏了对暴露......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


·撞死人赔偿多少万35岁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每年都不一样,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夫妻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可以通过两种途径:一是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二是向法院起诉离婚......


·在我国被判拘役人能出国吗
      拘役是会留下刑事犯罪底案的,对那些被拘役过的人来说这是一生当中都没有办法抹去的污点。不过将来等到当事人拘役被释放出来以后,只要自己不活在拘役......


·阜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为让广大群众有效实施监督权和相应的知情权,政府进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推行。其中阜阳市就有体现。那么,您知道阜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身份证办理年龄是多少?
      一、身份证的办理年龄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之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司法鉴定人员如何出庭质证
      司法鉴定是法律中一种十分重要的辅助手段,也是为案件的办理和审理提供有效依据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法律效率。从事司法鉴定的人员必要时是需要出庭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