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土地使用权费用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费用是什么?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费用,是土地使用者获得用地应付出的代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无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中方合资者或合作者原使用的土地,都应缴纳土地使用费,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也应向其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二、缴纳方式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管理机关的职责分工,与土地管理机关或房地产管理机构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市、区、县财政局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一)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半年征收,年终清算。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二)使用权出让金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分别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招标出让的,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要求和投标者所报条件确定中标者,中标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拍卖出让的,最高报价者所报土地价款即为出让金额;协议出让的,应交出让金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和云南省规定的有关标准。企业一次交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交纳,或者缩短出让年限以降低出让金额。(三)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向中方政府交纳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由场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企业直接配套的基础设施等费用)和土地使用费组成。企业可以按照土地使用合同的约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逐年交纳土地使用费,或者将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综合计算逐年交纳。一般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成立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交土地使用费,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投资开发云南省鼓励投资的产业或兴办教育、文化、卫生、科研等非盈利项目,企业一次性交纳场地开发费或自行开发场地的,免交土地使用费。中方企事业单位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外商举办合资、合作企业的,须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即由中方土地使用者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或者由中方企事业单位交纳场地使用费。(四)土地收益金外商投资企业还可以按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年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纳土地年租金(土地收益金)。在我们国家,这个土地并不是属于个体的私有财产,这个土地是属于国家的。我们只有这个土地的使用权等,是不具备这个土地的所有权的。这个是我们进行这个房子或者是这个土地的转让、买卖过程中不得忽视的一部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父母什么时候可以不抚养孩子
      父母什么时候可以不抚养孩子一、父母什么时候可以不抚养孩子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这就是说,......


·一、离婚可以转移财产吗,是有效的吗?
      一、离婚可以转移财产吗,是有效的吗?离婚生效前是不可以转移财产的,这种行为当然也是不受法律保护不生效的。有的夫妻为了自己的利益,可能会采取过户......


·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一、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是什么?职务侵占罪司法解释主要是: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


·商标权侵权责任包括了哪些
      商标权侵权责任包括了哪些一、商标权侵权责任包括了哪些1、行政责任。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实施细则》......


·信用卡诈骗2万判多久?
      对于信用卡诈骗我们国家是有所规定的,我们您也都知道如果信用卡在恶意透支5000元或者以上的话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了,就是属于信用卡诈骗了。对于信用......


·顺序履行抗辩权中仅履行了一部分怎么办
      顺序履行抗辩权中仅履行了一部分怎么办对于合同的履行来说抗辩权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抗辩权合同中的很多权益都无法得到维护,出现问题处理起......


·检察院最多可以退侦几次
      一、检察院最多可以退侦几次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补充侦查一般以两次为限,超过两次仍然证据不足的,应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


·农村宅基地确权什么时候结束?
      一、农村宅基地确权什么时候结束?国家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提出2020年底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怎么办?
      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怎么办?证人证言只是一种证据,申请工伤认定,没有证人证言,有单位盖章证明的,或是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依然可以认定......


·淮安市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淮安市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一、淮安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


·盗窃罪“扒窃”的含义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7年盗窃罪解释》)第4条中规定“1年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应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