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个人借款合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个人借款合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个人借款合同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性质上是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合同才生效。未提供借款前,双方达成合意的,合同只是成立而未生效,借款人不得依据成立的合同强制贷款人提供借款,即无强制履行问题。
  
  对于作为生效要件的“提供借款”的判断,《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列举了五种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210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3、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4、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在借款合同中,贷款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按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贷款人不得将借款人的营业秘密泄露于第三方,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借款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有哪些?
  
  1、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
  
  (1)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
  
  (2)对借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权。贷款人可以按照约定监督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3)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和解除合同权。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2、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1)提供真实情况。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合同对借款有约定用途的,借款人须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接受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的监督检查。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3)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当借款为无偿时,借款人须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当借款为有偿时,借款人除须归还借款本金外,还必须按约定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现在民间借贷的情况很普遍,个人之间借款应当签订一份合同。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应该是自借款行为产生时有效。在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双方应该约定好借款的数额、利息计算、借款期限、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及争端解决办法等重要事项。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合法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是什么?
      合法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是什么?社会上医疗机构的繁杂,医疗相关人员的素质高低以及我们人民对于医疗人员的不理解等因素,导致社会上经常出现医疗纠纷......


·公司的合同股东一人签字可以吗?
      公司的合同股东一人签字可以吗可以的,但是应当看公司的公司章程,章程约定资产长期租赁是需要股东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或者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直接就......


·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
      根据《刑法》中对窝藏包庇罪的处罚规定可以知道,要是行为人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话,那么起刑点就为3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处罚10年有期徒刑。因此司法实务......


·发明专利权保护的期限时长
      中国的发明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


·探望权时间范围具体是什么时间?
      探望权时间范围具体是什么时间?在一般的离婚诉讼中,因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育有子女,所以在诉讼中很可能因为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的多少发生争议。在......


·关于吸毒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在现代社会,您都非常清楚的知道,吸毒这种行为对我们的身心健康都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我们国家对于吸毒这种行为是严厉禁止的,跟毒品有关的一些犯......


·盗窃返还中止犯罪的怎么处罚?
      一、盗窃返还中止犯罪的怎么处罚?盗窃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


·土地使用权夫妻共有财产吗?
      土地使用权夫妻共有财产吗?需要区分情况,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


·代课老师签了合同可以不做吗?
      代课老师签了合同可以不做吗?一、代课老师签了合同可以不做吗代课教师签了劳动合同后,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代课教师想不做的,可以提前30天......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管局他项权证几天出?
      在现代社会,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通常情况下都是需要向银行贷款的,因为对于现代人来说,房价是十分高昂的,所以一次性将房款付完是不太可能的,当然......


·一、房屋买卖没经共有人同意有效吗?
      一、房屋买卖没经共有人同意有效吗?房屋买卖没经共有人同意是无效的,对于共有财产的处置须经共有人的同意并认可,未经财产共有人同意签订的合同,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