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几年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几年申请专利意味着发明创造的保护期限是有限的。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包括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其中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这表明,一旦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最多只能获得20年的法律保护。超过这一期限,你的发明和技术创新将被置于公众领域,无偿贡献给社会。申请专利后意味着你的发明创造将被公之于众,任何人都可以轻易获得你的技术。虽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这种保护是被法律条文所严格限制的。在我国这样一个地域广大的国家里,专利权在全国范围内的保护必然存在着很大障碍。例如,如果你是黑龙江的一家企业,获得了某项专利权,而云南某企业侵犯了你的专利权,那么通过法律来补偿经济损失的成本将会很大,企业往往得不偿失。发明创造被公布后,会有很多人在你的技术基础之上,再发展成新的发明创造。尽管对于整个社会来讲,这标志着社会生产力的进步,但对于单个企业而言,损失是难免的。因为你的发明创造虽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同更新的技术相比已经处于劣势,你的经济利益将难以保证。文章开头处的案例就是如此。申请专利权需要一定的费用,而获得专利权后也要缴纳年费。虽然这些费用并不算高,但对于锱铢必较的中小企业来说,也不是可以随便乱花的。特别是那些没有市场价值的发明创造,耗费这些时间、精力和费用来获得所谓的专利权更没有什么意义。二、发明专利权保护时间如何计算1、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为15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规定为5年,并可以申请续展3年。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5年,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与世界各国关于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相比也是较长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2、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与发明专利一样,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也有一定的保护期限。按照《专利法》中的要求,我国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最长的,即20年。如果是另外两种专利的话,那么最长的保护期限则为10年。当然这还需要建立在专利权人在保护期限内持续不断的按照要求交纳专利年费的基础上。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私募基金外包资格有些什么内容?
      私募基金外包资格有些什么内容?私募基金外包资格,是指一些第三方服务机构符合私募管理机构将一部分事务外包给他们来完成的专业技术的某些标准,从而......


·合同如何约定不可抗力条款
      合同如何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我们在已经签订了合同时候,并不是能把所有的意外都考虑到,所以就产生了不可抗力的条款;例如受政府封禁政策的影响或自然灾......


·行政处罚当场执行条件是什么?
      行政处罚当场执行条件是什么?一、行政处罚当场执行条件是什么?行政处罚当场执行的规定具体如下:《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


·如何认定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怎样认定
      相信您都知道赌博罪,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说起赌博罪,我们不得不提到另一种罪名,开设赌场罪。那在实际案件中,......


·交通违章造成事故一定构成犯罪吗
      我们发现,现实中有不少的交通违章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不仅会追究驾驶者的交通行政责任,还有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因为此时已经构成了犯罪。......


·涉外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涉外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合同成立是当事人产生权利义务的前提。一般说来,当事人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表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二、涉外合同生效的法律......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
      一、职务侵占一般不立案吗?职务侵占罪一般存在不立案的情况,其原因主要在于嫌疑人未达到法定的犯罪数额,此外,本罪又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职务侵占......


·法律规定微信账号能继承吗?
      法律规定微信账号能继承吗?微信账号是否可以继承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微信中的财产是可以按照遗产来进行继承的。在微信等各种网络账号中留下的余......


·劳动合同在我们的工作当中起的作用是非常的大的
      劳动合同在我们的工作当中起的作用是非常的大的,我们国家对于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也是有很多,是非常的严格。其中就有有关于社保方面的规定。社保是为......


·所有的病例能做司法鉴定吗?
      对于在法院中病例能做司法鉴定吗?这个问题的答案应该从相关的司法鉴定条件中寻找,只有符合鉴定的证据才能作为有效的合法的例子呈上法院。并且病例的......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罚金标准是什么?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规定罚金标准是多少?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