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法律规定自首情形有哪些

自首情形有哪些1、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2、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3、先以信函、电话投案;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罪行;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6、犯罪嫌疑人并非出于主动,而是经亲友谊规劝、在亲友陪同下投案;或者经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谊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情况,也应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单位自首情形应如何认定单位自首是自首制度的一种,因此自首的成立条件同样也适用于单位,即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一是自动投案,即犯罪单位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控制之下。由于单位是法律上拟制的“人”,自动投案只能由集体研究决定委派自然人或由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实行。二是如实供述罪行。被委派的人或能够代表单位意志的负责人必须将单位所实施的主要罪行如实交代,而不只是交代次要部分罪行。单位犯罪是由单位与单位中的自然人一体化实施的,因此,单位自首的认定也应当体现一体化的特征。结合单位自首的成立条件,笔者认为可将单位自首的常见情形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一)单位犯罪以后,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经授权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犯罪的事实,应当认定单位自首,其他实施单位犯罪的人员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也成立自首。如果犯罪单位中上述人员之外的参与实施单位犯罪的自然人拒不到案或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对其个人不予认定自首,但不影响对单位自首的认定。(二)单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先行投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到案后亦能如实交代罪行的,可以单位自首论。如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拒不到案,或者到案后不如实交代罪行的,则只能认定自动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成立自首,对单位不认定自首。(三)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先行投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不到案,或到案后拒不如实交代的,单位成立自首,投案的主管人员或负责人也应认定为自首,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能认定为自首。(四)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动投案,且在侦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但在庭审阶段均翻供的,单位不成立自首,自然人也不应认定为自首;如果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翻供,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翻供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成立自首,但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可视为自首;如果仅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翻供的,不影响对单位自首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首的认定。(五)如果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或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单位犯罪,该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且如实交代的,单位成立自首,其个人也应认定为自首;如果后来翻供,其个人不能认定为自首,但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的,不影响对单位自首的认定。现实中,其实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节还是比较多的,但其中需要仔细的经过分析,看是否符合了法律关于自首的构成。而在确认犯罪分子存在自首情节的情况下,法官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的,就必然要考虑到这一情况,对其从轻或减轻进行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私募基金备案怎么做,步骤是怎么样?
      私募基金备案怎么做,步骤是怎么样?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非法持有一支汽枪犯什么罪?
      我国对枪支弹药的控制十分严格,任何人不得擅自持有,使用枪支弹药,否则就涉嫌违法。可是在一些偏远农村,仍然有村民持有具有杀伤力的汽抢,按照政策......


·一、婚后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买房不一定算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情形如下:1、婚后买房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况: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


·山东省农村拆迁政策有什么新内容?
      山东省农村拆迁政策有什么新内容?随着山东省近年来经济的不断发展,山东省的在建工程数量越来越多。与此同时,山东省的拆迁纠纷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


·哪些情形下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
      哪些情形下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女方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女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女方生活:(1)已做绝育......


·单位犯罪的数额一般有特别限定吗?
      单位犯罪的数额一般有特别限定吗?一、单位犯罪的数额一般有特别限定吗?(一)单位犯罪界定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


·起诉盗版要达到多少金额法院才会立案
      起诉盗版要达到多少金额法院才会立案一、起诉盗版要达到多少金额法院才会立案?如果不构成犯罪,不管盗版数量是多少都可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民法典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指示交付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指示交付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指示交付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善意受让人由于相信无处分权人享有处分权而与之交易,这就要求......


·公司法股权章节讲述了哪些内容
      股权是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现今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的股权法,关于股权的法律规定分散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数个法律法规之中。公司法股权章节主要集中......


·公司股东变更需要身份证原件吗?
      公司股东变更需要身份证原件吗?一、公司股东变更需要身份证原件吗新股东或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