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肇事逃逸处罚书由谁出具?

一.肇事逃逸处罚书由谁出具?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1、责任认定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民事赔偿。《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要根据交通事故情况和责作来认定: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必要情况还要承担刑事上的责任。3、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首先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4、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综上所述: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交通事故的轻重对肇事者出具处罚书,处罚要视情况而定,但如果肇事者事故后逃逸的,无论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圜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手持身份证照片购买地址暴露身份信息属于违法吗?
      一、手持身份证照片购买地址暴露身份信息属于违法吗?属于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


·多次容留他人吸毒量刑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刑法,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可能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原则上讲,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便成立本罪,......


·一、交通事故如何获得更高赔偿?
      一、交通事故如何获得更高赔偿?交通事故获得更高赔偿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可以提供更详细的材料来获得更高的赔偿,交通事故的赔偿以填平为原则,具体......


·怎么样算无证驾驶
      无证驾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有其中之一的均可认定为无证驾驶):(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


·滥伐林木罪是刑法中的多少条
      滥伐林木达到一定标准的就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滥发林木罪,那么您知道滥伐林木罪是刑法中的多少条吗?而滥伐林木罪与盗伐林木罪之间又有哪些区别呢?......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


·公安行政处罚向谁提出听证?
      公安行政处罚向谁提出听证?我国公安机关在进行相关的法律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过程中,也会对一些犯罪嫌疑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这类处罚主要是为了维......


·9级工伤赔偿多少钱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


·离婚后争取孩子抚养权起诉书的内容是什么?
      离婚后争取孩子抚养权起诉书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


·拘役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拘役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拘役的日期从刑事判决生效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之前,犯罪分子被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于可能判决拘役的......


·消费者在购房或家装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纠纷,由于自认为占理而
      消费者在购房或家装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纠纷,由于自认为占理而心高气盛,动辄要求对方“法庭上见”。殊不知,法律重“据”不重“理”,因此有理未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