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抢注未续展商标合法吗?

抢注未续展商标合法吗?《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延续。即商标注册人在其注册商标期满前后的一定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从而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限。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如果未续占的,到期之后六个月还可以申请续占补办手续。商标的有效期未过当事人还没有申请续占,如果说有人使用相同的商标,那就构成侵权。因此你要明确抢注人注册时间是否在你商标期限届满12个月内,如果不在就不构成侵权,向要回商标只能花钱买了。如果在续占期限,那对方构成侵权,你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侵犯你的商标权,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犯商标,赔偿损失等。1 向对方公司提出商标转让,把这个商标再次转让回来。2 向对方公司提出授权,让对方公司把这个商标授权给自己用。3 不过以上两种商标还是在对方公司手中,这个时候,你可以向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对方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同时申请商标重新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当时你把这个商标做起来了,有在先权利的。1 向对方公司提出商标转让,把这个商标再次转让回来。2 向对方公司提出授权,让对方公司把这个商标授权给自己用。3 不过以上两种商标还是在对方公司手中,这个时候,你可以向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对方公司的注册商标,并同时申请商标重新注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当时你把这个商标做起来了,有在先权利的。综上所述,每个商标都是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如果超过了期限,则需要进行申请继续使用,在这段时间内有个时间期限;如果在而被别人抢注则属于侵犯了商标权,如果不在这个时间范围内,则不属于构成商标权,则可以依法注册。不过对方公司可以要去其转让或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造事误工赔偿要哪些方面证据?
      一、交通造事误工赔偿需要哪些方面证据?1、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


·水路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是什么?
      水路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是什么现在四通八达的交通运输,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我国公民的日常出行都提供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货物在进行运输的时候可......


·一、出租人可以违法解除租赁合同吗?
      一、出租人可以违法解除租赁合同吗?《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1)将承租的房屋擅......


·法院立案原告要到场吗
      不需要,可委托他人代理,但开庭时需要到场,公民(自然人)起诉应提交的材料。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


·绑架罪如何获得谅解?绑架罪可以判缓刑吗?
      绑架罪如何获得谅解?绑架罪可以判缓刑吗?  一、绑架罪如何获得谅解?  积极赔偿主动认错可以争取获得绑架罪受害者谅解的机会。  谅解书毫无......


·辽宁省著名商标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辽宁省著名商标申请的程序是什么?商标的注册和申请不仅可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提高企业的软实力,提高企业的综合竞争力。最近有辽宁的......


·签发限制高消费令由谁进行?
      签发限制高消费令由谁进行?由法院签发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


·反抵押给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反抵押给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是哪些一、反抵押给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一是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二是债务......


·税款滞纳金属于罚款还是罚金?
      税款滞纳金属于罚款还是罚金不是指罚款,也不是罚金。税款滞纳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纳税义务时,税费机关以对其设立新的金钱给......


·首付款的缴纳
      首付款的缴纳通过中介购买的二手房,一般是要签两个合同的,即与房屋产权人所签署的《买卖契约》,还有与中介公司所签署的《房产中介合同》。房产中介......


·重婚罪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认定是怎么样的?
      一、重婚罪以夫妻名义生活的认定是怎么样的?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以是否在共同生活的版区域对外宣称......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