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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起源与英国。目前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明文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帮助犯罪嫌疑人尽快的进入社会,在取保期间内做一些有利于社会的事情,特别出台了法律来保证这种制度的实行。根据刑诉法中所言,取保候审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没有被逮捕或者逮捕之后可能产生变更相应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为了防止其采用此种方法进而逃避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某些执法行为,在保证人或者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的情况下,同时提交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随传随到,而对其不进行羁押一种强制措施。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但是决定权在于检察院。根据上文所述,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分为两种方式,一是采用保证人的形式担保的,检察院会将相应的法律文书,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保证人的基本基本情况等相关材料,送交给犯罪嫌疑人所居住地区的公安机关,并由该公安机关执行。而采用保证金形式的,检察院会进行核实,该笔保证金是否如期如数的缴纳,相对应的账目中是否有该笔款项。如已核实钱款,检查机关将相应的材料以及银行的收款凭证,送交给犯罪嫌疑人所居住的公安机关,并由该公安机关进行监管嫌疑人在此期间的一切行为。而公安机关在受到相关文书之后,应当立即找到犯罪嫌疑人所对应的县级(区级)公安机关执行,同时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在收到该通知的24小时之内,核实取保候审人以及保证人的身份,查验其基本资料是否真实有效,核实完毕后报告给相应机关的负责任后,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由该派出所予以执行。法律也同样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来表明取保候审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了由谁来申请取保候审,第65条则是规定了那些人群可以取保候审,如怀孕期间或者哺乳期间的妇女取保候审后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可以取保候审。而六十六条-六十八条的法律则是说明取保候审人,保证人等在此期间所应当遵行的相应的权利义务等等。但是刑诉法第78条规定,当出现累犯,具有重大社会危害的,如黑社会,恐怖分子此类的,以及故意自残来换取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进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发生违反相关法律的行为,被发现后,将被重新收监,退回相应的保证金,同时对保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除以罚金或者相对应的处罚。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十二个月届满之后,根据相应的情况,进行调整,或续保或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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