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个人偷税漏税5万什么罪?

个人偷税漏税5万什么罪?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逃税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1、客体要件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综上所述,个人工资收入应该缴纳所得税,如果偷税漏税金额较大,涉及金额达到五万的就构成立案,会构成逃税罪。立案后公安机关侦办,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时效内交齐滞纳金及税款,而且是初次被查的,可以减轻处罚。逃税罪的主体也可以是企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深圳五险一金占工资的比例大概是多少?
      每年大学生毕业期,也是一年的求职高峰期。这时候,五险一金就成了许多求职者找工作的标准之一,所以此时关于五险一金的相关消息,备受您关注,五险一......


·广元市征地补偿标准
      年广元市征地补偿标准广元市征地补偿标准《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和《〈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


·货车超载标准是怎样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扣3分。货车超载罚款标准:货运机动车超过......


·尿毒症看守所收吗
      会收,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患有疾病并不是量刑的考虑情节,所以法院会根据被告所犯罪行依法定罪量刑,如果被告患有严重疾病......


·因为涉嫌贩毒被抓怎么处罚
      贩毒被抓怎么处罚贩毒罪,即贩卖毒品罪,是根据毒品的品种和数量来定罪量刑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


·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内容有哪些?
      河南省是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大城市,也是我国重要的交通要道,南北连贯,东西纵横。为保证河南人民的生命生活安全。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的交通事故赔偿标......


·行政处罚的年龄是怎么规定
      行政处罚的年龄是怎么规定的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处罚法主要是针对生活当中的一些不构成犯罪,但是已经违法的某些人员进行的处罚。常见的行政......


·一、东莞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东莞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东莞工伤赔偿标准的规定,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4个月(2011年1月1日后,为27个月);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继承人主要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前者指依法的当然继承人,后者指被继承人所指定的继承人。各国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


·江苏省劳动争议案例介绍
      江苏省劳动争议案例介绍案例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合同终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案情概要申请人王某于2007年7月进入被申请人某中学工作,属于事业编制......


·如何申请变更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关系,按照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劳动关系就宣告建立。实际生活中,有的职工同单位签署......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