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 离婚时应不应该要抚养费?

一、 离婚时应不应该要抚养费?
  
  
  离婚时应当就抚养费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承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
  
  
  (1) 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的确定。首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论是协议还是判决,都应以三个方面的因素为确定依据:一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三是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即使是父母双方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法院也应查实双方是否符合上述依据,否则,影响子女健康的应不予准许。确定子女抚养费有以下3种具体的计算方法: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方式。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3) 关于子女抚育费给付的期限。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原则期限是指抚育费的给付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特殊期限,是指子女成年后,按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育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下列成年子女的3种情况,即是特殊期限适用的前提条件: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据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其抚育费。
  
  
  二、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录)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离婚时不仅要对财产进行分隔,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也应当进行明确,避免以后出现矛盾纠纷。对子女抚养权分割时,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享有探视权,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有关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经济情况和收入水平来进行确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购房者如何防范一房二卖 (一)买房前:
      购房者如何防范一房二卖(一)买房前:1、了解开发企业的资质、信誉度等。2、看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资质是否合法,有没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


·一、工伤鉴定为八级退休后能补多少钱?
      一、工伤鉴定为八级退休后能补多少钱?职工工伤八级,属于一次性补助,也就是说,按照八级伤残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退休按照正常退休,没有补贴。5级至......


·退补侦查结果的情况有哪些?
      退补侦查结果的情况有哪些?1、第一种情况。检察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后认为嫌疑人构成犯罪,......


·临时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对于那些已经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了额土地的使用权的民事主体,需要即使到土地资源的管理部门,提出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请求,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证的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在法庭审理中应当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


·肇事逃逸能撤销吗
      肇事逃逸能撤销吗一、什么是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指的是机动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和推卸责任,逃离了事故现场,致使无法确定刑事、......


·结婚礼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在我国
      结婚礼金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在我国,大多数人结婚,其实都是先申请领取结婚证,之后再挑一个好日子举办婚礼。而在举办婚礼的时候,就会广邀亲朋好......


·一、临沂醉驾血检结果丢失如何认定醉驾事实?
      一、临沂醉驾血检结果丢失如何认定醉驾事实?临沂醉驾血检结果丢失的情况下,可以呼气酒精检测结果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评定。认定醉酒的关键证据应为......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有没有年假没有
      我国的劳动合同法有没有年假没有。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关于年假的规定。关于年假的规定,在《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有具体规定。......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时限是多久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时限是多久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刑法对犯罪既遂的处罚是怎样的?
      刑法对犯罪既遂的处罚是怎样的?刑法对犯罪既遂一般会被判处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各国刑法均未再专门规定既遂犯的特殊处罚原则,而是按照刑法总则的一般......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