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辞职给补偿吗?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辞职给补偿吗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根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综上所述,在试用期是公司对劳动者是否合适这个工作岗位的考验,一般在试用期内需要辞退劳动者的那么是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的,而且试用期内的工资应该按照实际的工作天数来进行支付,不能以其他任何原因拒绝工资的支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请假过多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
      请假过多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吗一、以请假过多为由辞退员工当然是不合法的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以请假过多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以请假......


·判刑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判刑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


·不服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起诉后撤诉又再次起诉的,法院能否受理?
      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后撤诉,又再次起诉的,法院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撤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


·批捕退侦有希望取保吗?
      一、批捕退侦有希望取保吗?批捕退侦有希望取保,检察院决定退侦可以取保候审,检察院根据案情批准。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


·网签是不备案吗,二者区别是什么?
      1、含义不同:房屋备案,就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了规范房屋租赁进行的登记工作。由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工作站内勤岗负责受理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资料,......


·一、子女共同赡养共不共同享有继承权?
      一、子女共同赡养共不共同享有继承权?共同赡养老人的子女一般应当共同拥有继承权,如果老人遗嘱明确不共同拥有继承权,应当按照遗嘱执行,根据《民法典......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程序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出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规划管理部门征询该地块的规划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提供各项规划要求及其附图。土地......


·监护人协议书模板怎么写?
      监护人协议书模板怎么写?变更子女监护权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


·合伙企业法人失踪任职资格
      合伙企业法人失踪任职资格合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人人都可以担任的,此时为了企业的利益,也为了公共利益,法律规定必须要满足一定的资质才行。如......


·夫妻离婚前债务如何分担
      夫妻离婚前债务如何分担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前债务如何承担,要看是否为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的,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民法典》第一......


·最新婚姻法解释一全文
      最新婚姻法解释一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