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取得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取得方式
  
  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哪些取得方式
  
  让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
  
  (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工业用地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有竞争要求的工业用地;
  
  (2)其他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3)划拨土地使用权改变用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4)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5)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其他情形。
  
  (二)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A、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工业用地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B、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计划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C、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D、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2)禁止性规定
  
  A、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B、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 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形: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主管部门登记、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
  
  4、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三、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内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
  
  2、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等。
  
  3、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4、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5、 “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6、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中国大家都知道,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有,不管是个人还是机关单位,使用土地都是需要进行国家同意的,否则不可以对土地进行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好几种,大家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如何区别私募和非法集资的关系?
      在我国,私募的相关运作并不完善,本来私募和非法集资是不一样的,但那些非法集资的活动却总是打着私募的旗号来从事不好的勾当,而民众对私募和非法集......


·被撞后误工费证明都需要什么?
      被撞后误工费证明都需要什么?提供证明收入状况的证据(一)《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


·延期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延期抗辩权有哪些?
      延期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延期抗辩权有哪些?在我国,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人们各种权利,其中就包括了抗辩权。抗辩权一般用于双方签订......


·犯了私分罚没财物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犯了私分罚没财物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


·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一、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是怎么规定的?(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和社会治安秩序。在......


·合同到期有哪些流程?合同到期有补偿吗?
      在我们初入职场时,我们都会与公司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劳工合同。而当我们与单位签订的劳工合同到期时,或许会选择续约,也或许会选择离职。那么,续约......


·夫妻男方起诉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处理?
      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夫妻决定离婚,会涉及到财产的分配问题。离婚时,夫妻双方的财产包括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夫妻......


·董事会决议模板是怎样的?
      董事会决议模板是怎样的?董事会决议是公司董事就公司重大事项形成制度、章程的会议。在企业中受到极大的关注,而董事会决议文件也是十分严肃而规范......


·法律关于劳动关系确认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关于劳动关系确认规定是怎样的劳动关系确认规定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


·烟台社保补缴政策是什么?
      烟台社保补缴政策是什么?补缴的范围、年限和条件,主要区分企业职工身份和个人身份办理补缴。1、对于企业职工身份补缴的,规定为烟台市企业职工与企业......


·域名交易合同仲裁条款无效怎么办
      域名交易合同仲裁条款无效怎么办一、域名交易合同仲裁条款无效怎么办?(一)首先你要看看域名交易合同上的仲裁条款是不是符合下面的无效情形:1、......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