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只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

只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时候,可以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一)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但是法律并不禁止农村村民住房的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是可以转让的,而“地随房走”是我国现行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法律是允许房屋同宅基地使用权的一并转让,只是禁止单独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主体是有一定范围限制的,即宅基地使用权只能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转让给村外人员,该受让人必须在本村落户并且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符合宅基地使用权的条件,即一户一宅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房屋同时转让,并履行相关的登记和审批手续,而且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不可私下买卖,非法交易。(二)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1、本人提出建房申请,建房申请书须经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签字同意,农村房助理员审核签字、村上盖章。2、上报当地镇人民政府,由镇国土员实地踏勘,选址定点并填报农村住宅用地报审批表,村民委员会、国土员、镇人民政府再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附上建房示意图、新农村规划图、地形平面图;3、报国土资源局规划科审批实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规划,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的办理需要自己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一旦自己需要处理有关房产就会陷入一定的困境,自己需要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从而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减少自己的操作失误,更为重要的就是自己不会因为证件的缺少而造成利益的侵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刑事诉讼法的再审程序是怎样的?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一些刑事案件犯罪过程复杂、调查取证困难、法律适用性不清晰,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果稍有疏忽或不够严谨,就会对案件的最终审判......


·根据法律规定怎么帮别人立遗嘱?
      根据法律规定怎么帮别人立遗嘱?一、根据法律规定怎么帮别人立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帮别人立遗嘱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真实的按照当事人......


·一、工伤认定二审答辩状什么时间提交?
      一、工伤认定二审答辩状什么时间提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


·婚外情证据收集的技巧
      婚外情俗称出轨,我国离婚案件中因婚外情离婚的占有很大一部分,所以才会流行“小三”这样的词汇。那么,为了证明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必须有证据,所以,......


·生前遗嘱公证的条件有哪些?
      生前遗嘱公证的条件有哪些?一、生前遗嘱公证的条件有哪些?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调查误工?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调查误工?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才会进行赔偿。(一)《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


·工程质量条例有哪些
      工程质量条例有哪些规定?建设工程是发展国家实力的基础性工程,关系着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质量不达标,很可能发生工程事故。我国相关规定......


·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参加人的规定是什么?
      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参加人的规定是什么?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诉讼参加人的规定是以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基本的原则来进行诉讼申请人员的指定,根据《......


·侵害名誉权的怎么承担责任 一、侵害名誉权的怎么承担责任
      侵害名誉权的怎么承担责任一、侵害名誉权的怎么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


·俗话说“有钱有有钱的活法,没钱有没钱的活法”。而对于资金不够
      俗话说“有钱有有钱的活法,没钱有没钱的活法”。而对于资金不够的购房者来说,可以通过向银行贷款的方式去买房,这样购房者则不必马上花费很多钱就可......


·合同附随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合同附随义务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规定只要是签署劳动合同就需要履行附随义务,虽然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关时,并不会特意的将附随义务的内容记载在该合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