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般在缓刑怎么监管的?


  一般在缓刑怎么监管的?
  
  
  对缓刑人员的监管,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行。其中的规定非常详细。这里无法一一列举,可以择选部分规定如下:
  
  
  第十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
  
  
  目前在我国执法实践中,缓刑犯由公安机关来考察,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们认为,应当借鉴国外缓刑的监督工作由专职人员承担的制度,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其工作须向公安机关报告,对公安机关负责。现阶段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缓刑的监督考察工作交付给人民检察机关,该类观点认为在刑事案件里由于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故检察机关最了解整个案件的状况及犯罪人的主客观因素,检察机关最有资格提出缓刑,相应地,缓刑的监督考察工作也理所应当由检察机关负责。我们并不认同此种观点,因为公安机关是我国维护社会治安的主要行政机关,具有管理户籍的权力,与其他机关相比最直接接触缓刑人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由公安机关负责缓刑考察,能够使缓刑工作充分地落实。
  
  
  对于考验期的问题,我国的缓刑考验期较短,尤其是下限太低,刑法规定的考验期限最短的为二个月。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很难使犯罪分子真正彻底地改造自己,从而不能使受害人真正得到公正,实现法律的尊严。因此,我们认为我国刑法应当延长缓刑的考验期限,最短的期限至少应在一年以上,否则难以起到考验期应有的效果。长短适宜的缓刑考验期可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验期过短,不能达到考验监督犯罪分子改造的效果,难以评定犯罪人考验期之后是否还会再危害社会;考验期过长则影响了犯罪人改造的积极性,违反了罪责刑相适用的原则,侵犯了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综合上面所说的,缓刑也是属于在服刑的一种,这种缓刑也是有专门的有来进行监管的,而且对于服刑的人们也是每天必须要进行报道,在缓刑期间也是不能做出任何不合法的行为,所以,当得到缓刑之后就要珍惜这一次的机会,不然的话,就会罪上加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主动离职的有没有工资?
      主动离职的有没有工资?有工资。不过劳动者擅自离职,没有提前30天书面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情况,劳动者属于违法。用......


·一、醉驾交警移交检察院本人要去吗?
      一、醉驾交警移交检察院本人要去吗?1、本人是必须要去的,如果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检察院依法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怎样办土地使用证相关程序是什么样的
      在我国,使用房屋是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则不能使用土地,更不能进行居住或者开发,因此了解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至关重要。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醉驾半年属于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醉驾半年属于什么?醉驾逃跑了半年又去自首如何判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公司分立形式具体有哪几种
      公司分立形式具体有哪几种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


·起诉离婚分割财产要交税吗?
      起诉离婚分割财产要交税吗?目前所有的离婚财产都不需要交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允许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财产问题自行......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程序
      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程序第一步:名称预先核准: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字号+(北京)+行业特点+有......


·诈骗120万退钱判几年
      诈骗12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


·一、醉驾换血成功能够逃脱处罚吗?
      一、醉驾换血成功能够逃脱处罚吗?醉驾换血成功不能逃脱处罚,喝酒之后开车是十分危险的一种行为,在生活中很多人都非常的清楚这一点,但是还是会有人违......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法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法有哪些1.返工处理即推倒重来,重新施工或更换零部件,自检合格后重新进行检查验收。2.返修处理即经过适当的加固补强、修复缺......


·什么是自动投案?
      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