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醉驾96检察院找关系是否可行

醉驾96检察院找关系是否可行
  
  
  具体量刑时,根据血液酒精测试的度数和具体情节,如在高速公路上的量刑就要重点等。 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14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1个月;
  
  
  血液酒精含量在140毫克/100毫升以上不足200毫克/100毫升的,基准刑为2个月;血液酒精含量在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基准刑为3个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60毫克/100毫升增加1个月的刑期。
  
  
  醉驾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处拘役,一到六个月。 原则上不对醉驾司机适用缓刑。法官解释说,醉酒驾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一旦酿成事故后果通常比较严重,且该罪拘役刑为1到6个月的自由量刑幅度,本身属于较为轻缓的刑罚,如果适用缓刑,难以实现刑罚威慑和预防犯罪的效果。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数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此外据统计,有46.1%的驾车人有酒后驾驶的经历。
  
  
  应该说,这次修改《交通安全法》是对于醉驾者的行政处罚。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问题的解决需要自己合理的规划,否则自己的利益保障就会丧失一定的积极性,毕竟此类问题的处罚是较为严重的,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处理就会导致自己的权益出现不下的纠纷,在程序的进行中也会出现不小的失误,因此自己需要积极的了解有关法律。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法合伙人股权变更有什么规定?
      公司法合伙人股权变更,公司法股权变更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依法审查后进行的行政许可行为,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申请资料,文件应当合法,......


·辩护人需要律师辩护吗?
      一、辩护人需要律师辩护吗?需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找律师起诉离婚怎么收费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一些大城市的离婚率居高不下,诉讼离婚案件也是律师经常代理的民事案件。对于离婚双方来说,通过律师协助诉讼可以最大限度的争取共同财产的分......


·认定虚假诉讼罪需要注意的问题
      虚假诉讼罪属于《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罪名,只能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并且不仅仅是自然人能构成此罪,单位也是可以构成此罪的。实践中,对此罪进行......


·离婚后债务妻子可以不承担吗?
      离婚后债务妻子可以不承担吗?离婚后债务妻子可以不承担,离婚时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同样的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要进行分割。如果婚内债务是夫妻......


·请律师打官司钱怎么给
      请律师打官司钱怎么给很多人在身陷官司的时候,往往会选择委托律师来帮助自己打官司,这样是比较好的,毕竟律师要专业些,知道该如何打官司才能赢得胜......


·一、北京交通事故误工费标准是什么?
      一、北京交通事故误工费标准是什么2019年北京交通事故误工费标准是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


·股权投资的方式有哪些
      股权投资的方式有哪些一、股权投资的方式有哪些1、流通股转让方式:公众流通股转让模式又称为公开市场并购,即并购方通过二级市场收购上市公司的股......


·一、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是什么?
      一、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区别是什么?1、主体不一样:前者主体是全体家庭成员;后者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2、财产来源不同:前者是全体家庭成......


·刑事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期限是多久?
      一、刑事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期限是多久?刑事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期限应该是五日内作出决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


·发生环境纠纷后
      发生环境纠纷后,争议双方可以自行选择适当的途径来解决。一般来说,公民、法人因不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而产生的争议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