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人决定吗?


  一、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人决定吗?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人决定是合理的,一般都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如果对于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监护人还有异议的,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院的帮助。
  
  
  二、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以下程序与方式确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二节 监 护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
  
  
  父母;
  
  
  成年子女;
  
  
  其他近亲属;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未成年人或者是已经成年但是患有精或身体疾病不能正常独立生活的需要监护人共同生活,监护人一般按照我国相关分类的要求进行指定,但是如果对于指定监护人不满意的可以由当地的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指定,如还是有异议的,就可以考虑向法院寻求帮助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交通罚款怎么交 交通违章查询的办法有哪些
      对于一般的交通违章行为,其实给予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处罚主要是扣分和罚款,其中很多人宁愿自己被罚款,其实也是不愿意被扣分的。毕竟要是在一个记分周......


·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效力
      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效力一、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效力?刑事拘留有没有羁押的法律效力。刑事拘留和刑事羁押是不一样的,刑事拘留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标准是什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入罪标准是什么?(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


·民间借贷关系中还款之后借条要收回吗?
      还款之后借条要收回吗?还款之后借条要收回,《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


·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别是什么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别是什么?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区别主要是对方没有履行该义务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关系,主要区别如下:1、目的或作用的不......


·醉驾拘役是在哪里处罚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醉驾拘役是在哪里处罚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拘役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处罚种类。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


·挂名法人偷税漏税怎么办?
      挂名法人偷税漏税怎么办?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代表了公司法人的意志,涉嫌逃税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由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涉案高管承担。1、纳税......


·一、孕妇解除劳动合同保险赔偿多少钱?
      一、孕妇解除劳动合同保险赔偿多少钱?1、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


·债权债务清收风险有哪些?
      债权债务清收风险有哪些?一、债权债务清收中存在的风险包括很多,第一种就是使用法律的程序来催收债务,这种方式的催收在一定意义上最安全也最有......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一、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能否撤销赠与合同在实际履行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不论赠与合同是不是附条件,赠与人在实际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