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土地二级市场上的行为,对应的是土地出让及划拨。根据法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土地上建设有厂房及房屋的,要一并转让。当前,比较常用的转让方式是买卖、出租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信用卡诈骗罪的定义是什么
      利用信用卡实施诈骗行为的,其实在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就会被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这算是一种比较特殊的诈骗犯罪吧。因此也提醒各位在使用信用卡......


·湖北恩施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湖北恩施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需要按照征收土原用途进行补偿,这其中就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等等各......


·一、无证驾驶加醉驾肇事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无证驾驶加醉驾肇事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无证驾驶加醉驾肇事的量刑标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条件是什么
      刑事自诉案件不予受理条件是什么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阿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二)被告人死亡的;......


·危险驾驶缓刑标准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涉及到危险驾驶会构成违法犯罪,可能有人会问,触犯危险驾驶罪是否可以判处缓刑。本文就针对这一问题为您解答。那么危险驾驶缓刑标......


·喝了四瓶啤酒算酒驾还是醉驾需要根据测量的酒精含量来判断
      喝了四瓶啤酒算酒驾还是醉驾需要根据测量的酒精含量来判断,不是根据喝了几瓶酒决定的。1、标准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


·诉前财产保全流程是怎样的?
      诉前财产保全流程是怎样的?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前,应当向法院提供被申请人名下明确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房地......


·一,工伤十级标准具体赔偿?
      一,工伤十级标准具体赔偿有哪些职工构成工伤十级伤残赔偿: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的发票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期间按原工资福利支付,原工资指的是......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在哪?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的区别在哪?一、两种公司区别总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在规模、设立方式、管理要求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因此适......


·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办
      一、监视居住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根据公安部《规定》第四条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