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离婚后办理房产分割原则是什么?

一、离婚后办理房产分割原则是什么?那么,离婚时房子怎么分?这同样也要分情况进行考量。结婚前买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财产,则在离婚时就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进行分割。相反地,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应依据以下离婚财产分割原则进行分割。(一)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双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内的共同财产,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从生理特点上考虑,房子的分割在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同时,房子分割还要特别注意给分到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的照顾。(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房子时,尽量考虑对房子有实际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经拥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却没有住房,在这种情况下就应依照该原则认定房子归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适当给予另一方补偿。此外,还应考虑一下具体的情形,比如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的情况下,房子的分割还要适当考虑双方父母出资的份额。二、婚后贷款买房离婚时怎么分割房屋产权认定是以签订合同为准,并不是以获得房产证的时间为准的。1、要看房子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买的,婚前买的,就是一方个人的婚前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的。若是婚前一方买的,但婚前或婚后加了另一方的名字,则是双方的共同财产。2、房子若是婚后买的,若双方对于房产没有特别约定,即使是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也是你们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3、但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买的,若一起还贷款了,婚后共同还贷款部分及增值部分,应平分。具体分割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第2款规定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一般可以按照如下公式计算: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含婚后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实际购房款(房屋购买价 离婚时已还全部利息)×离婚时房屋市场价。婚后贷款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应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割。需要说明的是:婚后贷款购房,无论是个人支付房款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支付房款,也无论是一方偿还贷款,还是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均不影响房屋共同财产的形成。在婚姻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双方在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双方的收入都是属于共同财产,那么在处置和使用共同财产时也是需要征求配偶的意见,如果双方出现了感情问题后,也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那么在离婚时也是需要将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平均分割。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盗窃罪能缓刑吗 盗窃罪从轻处罚的情节有哪些
      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判定犯罪行为人具有法定情节的,就应当根据刑法规定的标准,决定对其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决定对其从重处罚。在盗窃案件中,......


·哪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可免除
      要是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肇事者需要实际承担一定的责任,而这责任是根据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的。但在一些情况......


·医疗事故鉴定书必须在45天内完成吗?
      医疗事故鉴定书必须在45天内完成吗?在事故发生后,虽然说肇事方在医疗期间会支付医疗费用。但是在医疗期后,该事故对我们身体造成的损害无法恢复,......


·起诉离婚期间孩子归谁
      起诉离婚期间孩子归谁如果离婚期间孩子的生活现状没有对其成长不利的因素,尽量不要改变孩子的生活现状,前面是谁直接照顾的继续由其照顾。能够表达......


·传销金额20万判几年
      传销金额20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


·通常我们认为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就是书面的劳动合同,但
      通常我们认为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就是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有时候恰好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个时候有的人就会想到工资流水清单。......


·房屋他项权证的用途是什么?
      房屋他项权证的用途是什么一、房屋他项权证的用途是什么1、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房屋他项权......


·上课用别人教案侵权吗
      如果你是使用人家的讲课资料去讲课,就属于用于经营活动,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果权利人起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怎么认定的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怎么认定的(一)关于罪与非罪的认定1.关于侵犯的对象是否为“商业秘密”的认定上文对商业秘密概念和范围进行了简单概括,虽然以范围列......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三)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


·行贿不够追诉如何处理?
      一、行贿不够追诉如何处理?行贿不够追诉那么行贿者一般受到的就是行政类型的处罚,具体的处罚类型如下:《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