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离婚孩子可以继承父母财产吗?

一、离婚孩子可以继承父母财产吗?
  
  
  离婚孩子是可以继承父母财产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二、婚后继承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因此,对于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未指明仅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应该属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如果夫妻有如下情况,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指定赠与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比如,男方父亲去世之前,在遗嘱中明确自己死后房子归男方一人所有,排除其他人的权利。男方基于遗嘱继承取得的房产,不能作共同财产分割。
  
  
  (二)夫妻双方有约定
  
  
  《民法典》规定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婚前约,也可以婚后约。内容可以设定婚后一方的收入归一方所有,不纳入共同财产的范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婚前财产
  
  
  一方婚前的财产自然不应属于离婚时分割的范围之列。因此,离婚时如果一方能举证证明另一方要求分割的财产在婚前就已取得,这些财产就不属于离婚分割之列。
  
  
  (四)只能归一方的特定财产
  
  
  有些财产,即使没有约定,也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主要是保障受害一方的生活,因此,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只是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是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永远都不可能解除的,这种关系同样适用于继承上,所以离婚后,孩子依然可以继承父母的财产。父母的财产的分割方法主要由父母来进行约定,如果父母有特殊的分配方式,也应当进行遵守并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解除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计算公式?
      解除劳动合同损害赔偿计算公式??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注:......


·加班调休劳动法规定是怎样的?
      加班调休劳动法规定是怎样的?加班调休劳动法规定是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调休,只能结算加班费,无论哪种工时制度。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1)周末加班......


·申请国家赔偿精神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在中国,如果说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当中侵犯到他人的权利,是需要进行国家赔偿的,当然国家赔偿,需要由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申请之后......


·深圳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是怎样的
      俗话说,买房需谨慎。特别是对于目前的二手房市场来说,更是如此。近些年来深圳二手房交易市场呈现出异常火爆之势,由于买房者的增多,二手房交易纠纷......


·不批捕能开无违法证明吗?
      不批捕能开无违法证明吗?被检察院不批捕,说明当事人没有犯罪,当然可以开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


·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期限是多久
      商业秘密受保护的期限是多久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如果商业秘密不再具有价值性......


·行政处罚警告程序规定是什么?
      行政处罚警告程序规定是什么一、行政处罚警告程序规定是什么?1、表明身份,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简易程序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单独实施;2......


·自家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其总公司需要担责吗
      自家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其总公司需要担责吗一、其他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总公司需要担责吗?1、其他公司与分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总公司需要......


·违规违纪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每个集体都有制定的规则,对于违规违纪行为也是会受到惩罚的,那么违规违纪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呢?我国制定的违纪违规构成要件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


·土木建筑工程投标书
      注:① 本投标书系国际顾问工程师联合会会同国际建筑与公共土木工程联合会拟定。    致:____  先生们:  经研究上述指定工程施工的图纸......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