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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向控方证人的规定是什么?


  一、辩护律师向控方证人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二、侦查人员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
  
  
  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
  
  
  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
  
  
  三、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已变更为刑诉法124条)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及时询问证人,并且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检察院应当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他们保守秘密。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可以吸收证人协助调查。
  
  
  当双方出现了任何的纠纷无法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时,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的途径来解决,那么在诉讼的过程中也是需要双方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同时也可以聘请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那么法院也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证据来审判,对诉讼结果不认同也是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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