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新刑诉法202条的内容是什么

新刑诉法202条的内容是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延期审理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以下情形影响审判进行,法庭可以对案件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法庭审理中,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申请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应当认真审查上述申请,如果认为这些申请是合理的,有可能影响到对事实真相的断定,甚至是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断,应当同意申请,当庭无法解决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等新的调查取证工作、鉴定、勘验工作完成以后,再开庭审理。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检察人员作为公诉案件中支持公诉的一方,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有足够确实、充分的证据指控被告人的罪行。检察人员应当在开庭前认真调查取证,做好准备工作,在庭审过程中,如果发现了被告人犯罪的新的证据或者发现原有的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为了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可以向法庭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庭接受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将收集的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决定再次开庭审理。
  
  
  3.由于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翻译人员或者鉴定人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上述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予以回避。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有关人员回避,合议庭认为其申请无理,依法驳回的,则审判活动继续进行。如果合议庭对当事人的申请需要调查研究,不能当庭决定的,或者是合议庭认为有关被申请回避的人员确应回避,需要更换其他人员的,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对起诉时间是有时间规定的。批捕有批捕的时间期限,逮捕有逮捕的时间期限,不可以超过规定的时间期限,否则是属于违法行为,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期限中,并没有发现任何的违法行为,那么就必须进行立即释放并出具释放证明。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在我国什么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在我国什么案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应该说我国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这一政策也是在不断的健全,完善着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而法律援助主要是体现在我国......


·交通诉讼中该如何举证
      交通诉讼中该如何举证一、交通诉讼中该如何举证在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无论是私了、诉讼还是事后的保险理赔,都需要注意证据的搜集和保存。根据“......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重新确认可以重新起算吗
      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重新确认可以重新起算吗?1、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重新确认可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意思表示的,......


·海关关押期限一般有什么规定?
      海关关押期限一般有什么规定?对于被拘留人,海关缉私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拘留后,除按规定可以......


·申请做伤残鉴定要多久出结果
      申请做伤残鉴定要多久出结果一、申请做伤残鉴定要多久出结果?工伤伤残鉴定是60日内。人身损害赔偿鉴定是30日。《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什么事项
      对于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性收入,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等婚前财产。为了更好地确定其归属,避免结婚以后出现婚前财产的归属纠纷,可以根据《民......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劳动者的倾斜保护,也是有限度的,具体到工伤认定层面,若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即使客观上符合上述法定工伤情形和视同工伤情形,也不按照工伤处理......


·高空坠物物业处理流程是什么?
      随着现代化都市的建设,城市间很多高楼大厦鳞次栉比,一方面城市越来越美观,另一方面也带来了隐患。高空坠物砸伤行人的案件并不少见,对于责任划分在......


·一、离婚后按揭房屋无法过户怎么办?
      一、离婚后按揭房屋无法过户怎么办?1、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


·采集血液事故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采集血液事故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一、采集血液事故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有哪些?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种类一、法定管辖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