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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事人不批捕会网逃吗?

一、如果当事人不批捕会网逃吗?
  
  
  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各部门、各警种在日常公安业务工作中,发挥各自的职责优势,发现可疑人员时,及时与公安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进行快速查询、比对、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员的侦查机制。
  
  
  二、基本概念
  
  
  网上追逃不同于通缉。在刑事诉讼法中,通缉是一种执行逮捕的特殊形式,它的使用对象是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而网上追逃的对象不仅包括办理了逮捕法律手续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而且大量的对象是刑事拘留在逃犯罪嫌疑人;通缉令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公开媒体对外发布,为广大公众所知晓,而网上追逃逃犯信息只能在公安网上发布,仅供公安机关查询比对,它对外保密,其受众面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照公安部公刑(2000)99号“关于办理《公安部通缉令》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被通缉人员信息必须先上公安网,录入“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网上追逃已吸收了通缉的部分职能。
  
  
  三、法律渊源
  
  
  1999年7月至9月,全国首次开展网上追逃专项行动,确立了“立案地为主,户籍地为辅,藏匿地协助配合,以科技信息网络为依托,社会面控制为基础,有赏缉捕为动力,信息畅通,反应快速,协作主动,缉捕及时”的缉捕工作新机制,开创了追逃工作新局面。是役,全国公安机关共抓获各类在逃人员23万余名,其中部督逃犯600余名,省督逃犯3000余名,杀人在逃人员1万余名。1999年12月7日,公安部以公通字(1999)91号文件下发《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网上追逃通过文件形式被界定,初显端倪。
  
  
  2001年9月至11月,公安部再次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70天的追逃专项行动,行动中各部门、各警种充分发挥网上追逃的优势,运用科技手段,依托网上逃犯信息开展查缉,共抓获网上逃犯10万余名,其中部督逃犯150余名。2002年3月6日,公安部以公刑(2002)351号文件下发《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保证上网信息质量、落实缉捕奖金、规范移交抓获在逃人员作了具体规定。2005年3月,公安部再次以公刑(2005)403号文件下发《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开始对网上追逃进行日常考评,健全了网上追逃长效机制,使网上追逃成为各警种、各部门日常性的工作。
  
  
  当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不仅会给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也会给社会的治安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当公安机关已经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后,也是可以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申请,这样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再次出现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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