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现金支票有效期是多久?

现金支票有效期是多久?支票的类型是非常多的,现金支票就是其中一种,现金支票有效期是多久,我国是有相关规定进行说明的,现金的支票,有效期为10个自然日,从支票签发那天开始,譬如说,6.25日开的发票,有效期10天。7.5日是最后一天可以像银行申请付款。为什么只有10天呢,因为,支票是代替现金的一种即期支付手段,所以有效期比较短,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异地使用支票,期限由人民银行做另行规定,超过付款期限的,付款人有权利不给予付款。接下来我们介绍介绍和支票有关的其他要求,填写现金支票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1:填写支票必须用碳素笔填写,认真填写,不可以用潦草笔迹填写,碳素笔的颜色不可以是蓝色和红色。2: 发票的签发日期要填写为实际日期,不得提前或延后。3:写支票时的大小写金额不得出现错误,涂抹更改都视为作废。4:取款时的现金要当面点清按照支票上的金额。5:支票的用途栏的用途填写实际用途,不得虚假。6:签章部分不能空白,要与银行的预留印章符合。7:如果还需要现金支票的话,可拿着现金支票领用单,到银行盖取印章,交完费用后就可以领取有效的空白支票了。8:只允许在本人账户内所有余额范围内签发支票,如果超过余额,银行不给予结算支票,并会处以罚款。9:客户如果不在此银行继续合作,应将所有未用的空白支票还给银行。10: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要检查是否加盖银行签章,不可以缺漏,否则不允许兑换,并且罚款。《票据法》第九十一条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现金支票的有限期仅为10天,大家要注意时间节点,及时兑换。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2023年挪用公款罪判几年
      挪用公款罪判几年一、挪用公款罪判几年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在三百万元以......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还能变更吗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还能变更吗不一定,看具体的情况。抚养权确定以后,法律规定发生以下特殊情况,未取得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与子女......


·借别人名义领证婚姻是否有效
      借别人名义领证婚姻是否有效一、借别人名义领证婚姻是否有效假借他人名义领取结婚证的,结婚证登记的双方不是事实上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从形式上看,......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法院要的证明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法院要的证明有哪些?1、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夫妻离婚时婚前财产分割吗?
      夫妻离婚时婚前财产分割吗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中国公民在国外结婚的材料有哪些
      一、中国公民在国外结婚的材料有哪些1、申请结婚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甲、中国公民:(一)本人的户籍证明;(二)本人户......


·收房时需要缴纳的费用?
      收房时需要缴纳的费用?一、收房时需要缴纳的费用1、契税目前国家规定契税征收税率为3%至5%,具体要以当地政策为准。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


·专利权具有的法律特性是什么
      专利权具有的法律特性是什么专利权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根据法定程序赋予专利权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它是无形财产权的一种,与有形财产......


·劳务合同单方违约怎么赔偿
      劳务合同单方违约怎么赔偿?劳务合同单方违约的赔偿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应该以劳务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


·结清工资还能申请仲裁么
      需要看是否还有其他的劳动诉求,结算工资后如果是在一年之内,是能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


·一、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一、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可以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