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一、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是什么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按照这一规定,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法人相同,始于该组织的成立,终于该组织的终止。
   2、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并不一致,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并不一定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的不同,《民法通则》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按照《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均可订立合同。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缔约;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独立缔约。
   二、订立合同应遵循什么程序
   1、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为各方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因此,订立合同须由至少两方当事人参与,仅一方当事人不存在订立合同问题。订约当事人是否为双方或多方,决定于参与订约的人是否为相互独立的意思主体。在一般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的经济目的是相反的,但在某些情形下,订约当事人各方也可有相同的经济目的,但须能为相互独立的意思表示。
   2、须有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的互动
  合同订立是由独立的主体相互接触,互为意思表示,直到达成协议的过程。因此,合同的订立须有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从要约、再要约,直到承诺。
   3、须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为缔约而为意思表示
  订立合同只能是在特定的人或者特定范围内的人之间进行,并且当事人须以缔约为目的进行接触,当事人之间相互所为的意思表示是为订约发出的。若不特定的人之间或者虽为特定人之间相互接触,进行协商,但并不是以订约为目的,则不属于合同订立问题。
  当事人只有具备了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那么才能签订合同,这样的合同在没有意外的情况下,才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具体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也有一定的程序需要遵循,上文中已经作出了讲解,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公司法》注销规定有哪些
      《公司法》注销规定有哪些一、《公司法》注销规定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


·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有要求吗
      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有要求吗一、劳动争议仲裁有时效要求吗?《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


·刑事诉讼中的中止审理的情形
      一、刑事诉讼中的中止审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1......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对象则是当事人。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划分是怎么样的?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划分是怎么样的?(一)、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


·企业行政处罚包括哪些
      企业行政处罚包括哪些按照《劳动行政处罚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劳动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


·劳动仲裁裁决哪些情形可以撤销
      劳动仲裁裁决哪些情形可以撤销一、劳动仲裁裁决哪些情形可以撤销?(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


·有借条对方不还钱报警可以吗?
      有借条对方不还钱报警可以吗?1、有借条对方不还钱报警是可以的,但是对于绝大多数借款案件,不能报警处理,只能通过诉讼方式,也可以发律师函,主张自......


·信用卡诈骗被拘留以后会怎样?
      一、信用卡诈骗被拘留以后会怎样?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后,会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若被批准逮捕,则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人民法院审判......


·未续展商标被抢注是否可以起诉对方侵权
      一、未续展商标被抢注是否可以起诉对方侵权?可以,持续使用的未续展商标如果已形成知名商标或服务的特有名称、特有包装、装璜,即被赋予禁止他人不......


·五险一金单位缴纳比例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五险一金的缴纳,一般是单位缴纳一部分,个人缴纳一部分,在缴纳的比例上也是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每个地区也是不一样的。那么,五险一金单位缴纳比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