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刑诉法批捕错误怎么处理?

一、刑诉法批捕错误怎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被要求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程序适用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在逮捕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 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二、错误逮捕应怎么确认
  
  
  人民检察院对于请求赔偿的违法侵权情形,应当依法确认,未经确认有违法侵权情形的赔偿申请不应进入赔偿程序。本规定所称确认,是指依法认定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二)、(四)、(五)项、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程序。
  
  
  对检察院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不予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不予逮捕的决定连同案件材料送交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应当根据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确定是否继续侦查、是否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被申请确认的案件在原审判、执行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认违法:
  
  
  (一)、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释放后,未依法撤销逮捕决定的;
  
  
  (二)、查封、扣押、冻结、追缴与刑事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并造成损害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等,采取或者重复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且未依法撤销的;
  
  
  (四)、司法拘留超过法律规定或者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的;
  
  
  (五)、超过法定金额实施司法罚款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采取或者解除保全措施,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七)、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或者执行确认申请人可分割的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确认申请人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九)、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故意不履行监管职责,发生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一)、对应当恢复执行的案件不予恢复执行,导致被执行的财产流失,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没有法律依据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十三)、违法查封、扣押、执行案外人财产,给案外人造成损害的;
  
  
  (十四)、对依法应当拍卖的财产未拍卖,强行将财产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给确认申请人造成损害的。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批捕错误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允许受害人向国家申请赔偿。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案件的办理,要遵守司法审理程序的规定,避免出现对犯罪事实认定的错误导致司法矛盾和纠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交费吗
      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交费吗一、申请劳动仲裁需要交费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


·有借条租户欠钱不还怎么办
      有借条租户欠钱不还怎么办?1、和租户协商处理。2、协商无效的应该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八条......


·商业银行如何规避境外并购贷款中蕴藏的风险?
      商业银行如何规避境外并购贷款中蕴藏的风险?就跨境并购贷款业务而言,一方面,由于跨境并购交易不但会涉及多个不同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的管辖区,还会......


·合同违约和侵权是否可同时追究?
      合同违约和侵权是否可同时追究?可以,合同违约和侵权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即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


·公司拖欠工资法人有影响么
      公司拖欠工资法人有影响么?公司拖欠工资对法人是有影响的,因为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公司支付赔偿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


·安监局罚款可以减免吗?
      安监局罚款可以减免吗?安监局罚是不可以减免的,但我国法律规定,罪犯如果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罚金应......


·律师见证遗嘱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吗
      律师见证遗嘱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吗一、律师见证遗嘱公证遗嘱可以撤销吗?律师见证遗嘱公证遗嘱可以撤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


·不管是人还是用人单位,难免会遇到突发状况,这个时候一般都会采
      不管是人还是用人单位,难免会遇到突发状况,这个时候一般都会采取一些不得以而为之的措施。不论是个人原因还是外在因素,都有可能出现用人单位单方解......


·四川省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是什么?
      工伤对于从事危险事业的劳动者来说再正常不过,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受伤以后如何处理、如何申诉赔偿、赔偿的标准和项目。但由于各地的发展水平不一,经济......


·保留所有权的指示交付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保留所有权的指示交付须具备的条件有哪些?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


·一、原告所在地可不可以起诉抚养费?
      一、原告所在地可不可以起诉抚养费?不可以。除非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否则都应该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