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法定离婚抚养费是多少钱?

一、法定离婚抚养费是多少钱?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2、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从上面内容可知,未实际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具有固定收入,会直接影响到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
  
  
  三、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夫妻离婚时需要对子女抚养费进行认定,因为后期很难再进行重新认定。一般来说,双方应当根据子女的需要和个人经济实力来决定抚养费的支付标准,需要在个人的承受范围内,本着子女的学习生活需要来制定抚养费,具体的情况应当结合当地的经济消费能力和生活水平而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缔约过失之债责任认定
      缔约过失之债责任认定一、缔约过失之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


·工作能为我们带来一定收入
      工作能为我们带来一定收入,使我们生活得更美好,也能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充实。但是,有些工作却有高风险,劳动者在职业活动或有关活动中受到伤害及职业......


·婚后一方出资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配
      一、婚后一方出资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配?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形婚后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买房,取得房产证的,应该属于购房......


·一、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的内容是什么?
      一、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的内容是什么?据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财产的内容是:法院会根据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原则首先对双方进行调解,如果无过错方对......


·开户申请书的编写格式是怎样的
      开户申请书的编写格式是怎样的我们知道经销商特别是知名品牌一般对于产品销售的范围都是有一定规定的但是,个人开户的程序比较简单,而单位申请开户......


·房东乱收水电费能怎么应对
      房东乱收水电费,属于违规行为,租户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价格监督部门会依法查处。我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


·涉外海商海事纠纷的案由特点有哪些
      涉外海商海事纠纷的案由特点有哪些?涉外事件是很多经济事件最麻烦的事之一,鉴于双方各国法律不一样,且需与国际贸易法规相比较。而且在时间上也需......


·一、车祸误工费年龄界定是什么?
      一、车祸误工费年龄界定是什么所谓误工费,是对具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受到伤害后,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劳动收入减少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其目的是为了......


·行政不作为形式有哪些?
      行政不作为形式有哪些?通过对近几年来我院审理的行政不作为案件分析,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


·劳动纠纷二审当庭判吗?
      劳动纠纷二审当庭判吗?必须当庭判决,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份主体有区别吗?
      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份主体有区别吗?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份主体是有区别的;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根据主体所享有的著作权的完整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