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入户盗窃从重处罚吗?
在法律上,并没有入户盗窃从重处罚的说法。关于“户”的范围,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抢劫罪解释》)和《抢劫罪抢夺罪意见》均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后者。根据《抢劫罪解释》第1条的规定,“户”是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根据《抢劫罪抢夺罪意见》第1条的规定,“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入户盗窃与入户抢劫均属于财产犯罪,之中的“户”属于相同术语,理解入户盗窃的“户”应参照上述规定。
对于进入正在装修且无人居住的房屋内实施盗窃是否属于入户盗窃,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我们认为不宜以入户盗窃入罪处罚。主要理由是:首先,“户”的功能特征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应指正处在他人家庭生活之用状况的情形,而不是将要供他人家庭生活的情形。其次,进入正在装修而无人居住的房屋内实施盗窃,由于该房屋并未被用于他人家庭生活,不是现实的他人家庭生活空间,根本不可能对他人住宅及人身的安全造成现实危害,其性质仅仅是入室而非入户。第三,进入他人居住的房屋实施盗窃与进入正在装修而无人居住的房屋实施盗窃,具有不同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区别对待,对进入正在装修而无人居住的房屋实施盗窃不以入户盗窃论处,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正在装修且业主居住的房屋,则具备了“户”的场所特征和功能特征,如果非法进入实施盗窃的,应以入户盗窃论处。而对于装修期间,施工人员基于装修便利短暂居住于装修房内的,应视为建筑工地的延伸,仅具有临时工棚的性质,如果非法进入实施盗窃的,不宜以入户盗窃论处。
二、“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
入户盗窃以行为人入户目的具有非法性为要件。我们认为,入户盗窃中的入户目的非法性与入户抢劫中的入户目的非法性属于相同情况,应作同一解释。根据《抢劫罪抢夺罪意见》第1条的规定,入户盗窃中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应理解为:为实施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等侵财犯罪目的而入户。关于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就是为了盗窃的观点,人为地限制了入户目的的范围,也与客观实际不符。如以抢劫目的入户,后发现被害人不在而偷拿其财物的情形,无论是从对被害人法益的侵害、对行为人的刑事处罚,还是从实际操作的便利角度,以入户盗窃论处都是较为合适的。对于行为人以杀人、伤害、强奸等非侵财犯罪目的而侵入他人住所,并实施相应暴力行为后,在户内临时起意盗窃,为在户盗窃而非入户盗窃,但量刑时应将在“户内”这一特定场所作为酌定从重情节考量。如果以上述动机非法入户后,未实施相关暴力犯罪转而起意窃取财物的,系犯意转化,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当然,如果基于正当理由入户后,在“户内”临时起意盗窃的,也不属于入户盗窃。
需要明确的是,入户盗窃也是属于盗窃行为的一种,在司法实践中,入户盗窃一般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在当事人已经知晓的情况下,再继续进行入户盗窃的可能会被认定为抢劫罪,在司法判决中,对入户盗窃与抢劫罪的认定在司法机关的认定上也是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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