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怎样办理房产抵押贷款

人都希望拥有一所属于自己的房子,但是不是每个人都有办法付全款,这些买房的,我们现在生活压力很大,每个人手里都没有这么多的积蓄,那么在买房当中贷款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尤其是办理房产的抵押贷款。那么如果我们真的有一天需要去办理房产抵押贷款的话,是需要什么样的条件以及需要什么样的手续,怎样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房产抵押贷款的问题。在介绍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一下到底什么是方差抵押贷款呢?房产抵押贷款就是为了购买新的商品住房而进行抵押,把自己的财产或者是其他的可以证明自己身份和资产的东西,像银行进行抵押,然后银行给抵押人一部分的资金用于买房之后每个月按揭还银行贷款的行为。这明确了定义之后,那么什么样的人才可以进行抵押贷款呢?首先你要符合贷款条件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的话,是不可以进行贷款的要求,主要是借款人的资格,而考量资格的主要方面是是否具有稳定的收入,有没有固定的,有收入的工作。这是为了考虑借款人之后有没有能力还给银行贷款。除此之外,还要有合法的可以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例如自己的车子,房子或者其他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具体物品的价值多少要根据银行发放贷款的数额,双方进行协商。银行发放的贷款一般不是债券等等,而是直接发放现金或者是支票由借款人拿着去买商品房。在办理房屋抵押贷款的时候,购房者只有符合如下的条件才能够得到贷款:第一,必须是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如果是不满18周做或者是精神有一定缺陷的人是不可以申请银行抵押贷款的。第二,必须拥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可以是其他有效的证明可以认定自己身份就好。第三,自己要有一定的财产进行抵押,包括住房,车辆等等,但是抵押之后所有权人归于自己,使用权也归于自己,不必要向银行交付财产。 第四,双方要签订贷款抵押协议,如果没有协议的话,双方的口头承诺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的购房抵押贷款需要具备的条件以及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以所购买的房屋来进行抵押的,这种情况银行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不愿意拿即将要购买的商品房进行抵押的话,可以拿自己之前的财产进行抵押,银行也是可以接受的。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贷款抵押最长期限是不能超过30年的,只能在30年以下的时间段内进行贷款30年以上的贷款部分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所需要的条件和手续就是这样了,再贷款抵押期间一定要注意保证自己的财产和抵押的信用,否则银行可以以违约为由,实现自己的抵押权。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强迫卖淫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强迫卖淫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


·一、无证驾驶加醉驾怎么办?
      一、无证驾驶加醉驾怎么办?醉酒驾驶加上无证驾驶,则判处拘役1到6个月,在醉酒的基础上从重处罚。至于处多少罚金,是不确定的,根据严重程度确定,一......


·公司法人代表证明书怎么写 公司在运营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
      公司法人代表证明书怎么写公司在运营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小插曲,需要由公司的法人来处理解决,法人在公司内容有着很大的作用,同时也承担......


·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误工费怎么算?
      一、交通事故主次责任误工费怎么算?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


·说到延期交房购买期房的人遇到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此时开发商无
      说到延期交房购买期房的人遇到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此时开发商无法按照之前约定好的时间交付房屋,这对购房者的利益是一种侵害,同时也会构成违约。那......


·缓刑期内犯罪构成累犯吗
      缓刑期内犯罪构成累犯吗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算累犯。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赫免以后,五年......


·国家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对象包括什么?
      国家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对象包括什么?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


·夫妻分居几年可以判离婚?
      夫妻在婚后可能会因为各种事情而争吵,若长时间出现争吵的情况,肯定会对夫妻感情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还有因此而导致离婚的。此时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


·有的公司赶着给客户交货,就需要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也就是要求
      有的公司赶着给客户交货,就需要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也就是要求职工加班。那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随意安排加班吗?若可以的话,对于职工来讲可能就没......


·一、离婚财产没分割会判离吗?
      一、离婚财产没分割会判离吗?起诉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一般原则就是当事人不主张,法院不会主动审理。但是呢,离婚案件属于特殊的民事案件,即使一方......


·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