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农村土地使用权年限能永久转让吗?

农村土地使用权年限能永久转让吗?农村土地使用权年限,显然是不能永远转让的。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不是永久拥有的,只限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并且耕地不可以超过法定的30年,林地不超过70年。二、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不能永久性转让,土地转让不得超过承包期。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仓储用地5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即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原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转让人,接受土地使用权的一方称为受让人。禁止性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年限: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参考资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房地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需要明确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是有年限规定的,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限区别于城市商业用地是土地的使用权不是个人拥有的,而是由集体所有,只有在签订的劳动中规定的年限内才可以进行转让等活动,并且只以转让给本地的农村集体居民,具体的土地转让情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泉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泉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众所周知,泉州市位于福建省。现如今福建省为了更好地规划好城市蓝图,需要对泉州市征地,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健全公路......


·一、交通事故软骨损伤算不算轻微伤?
      一、交通事故软骨损伤算不算轻微伤?交通事故软骨损伤一般是轻微伤,但具体需要以鉴定结论为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鉴定时......


·土地使用证到期提前续可不可以
      土地使用证到期提前续可不可以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期了该怎么办?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间开始算起。根据《城市......


·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条件有哪些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制度。它不是夫妻间......


·取保候审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


·拘传条件是怎样的,拘传要满足哪些条件
      拘传条件是怎样的,拘传要满足哪些条件法律规定,拘传针对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案件的需要,因此才需要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案......


·公司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公司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一、公司破产后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


·商标到期未续展被抢注应该怎么办?
      一、商标到期未续展被抢注应该怎么办?恶意抢注商标后果是影响到原来商标所有人的一些基本的经营行为,“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


·刑事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
      一、刑事紧急避险是什么意思?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什么?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什么?一、专利侵权行为包括什么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许诺销售......


·前罪未判又犯新罪该如何处罚?
      前罪未判又犯新罪该如何处罚?前罪未判又犯新罪可以由检察机关提出来延期审理,对新的罪行进行补充侦查,侦查完毕后新旧案一起起诉,或者是检察机关没有......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