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婚前欠债分配财产应该怎么处理

婚前欠债分配财产应该怎么处理
  
  婚前个人债务如果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当然得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什么是婚前财产
  
  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在认定婚前财产时应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断是否属于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如果财产权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实际占有该项财产,其性质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继承,遗产在婚后才分割,该遗产虽然是婚后所实际得到,但其所有权在婚前就已经取得,所以应认定为一方婚前财产。
  
  2、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什么是婚后财产
  
  婚后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种财产。婚后财产并不完全等同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财产具体分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后个人财产,具体区分如下:
  
  1、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 工资、奖金;
  
  ② 生产、经营的收益;
  
  ③ 知识产权的收益;
  
  ④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由《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具体包括:
  
  ①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③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④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入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第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则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三,《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且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四,《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认增值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不管婚前还是婚后,只要一方所欠的债是因为家庭生活支出的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需要进行平均分配一人一半。如果是个人的债,不管是婚前所欠还是婚后所欠,都不需要进行平均分配,当事人进行偿还就可以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李×由原告抚养
      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李×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每月3000元。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


·交通事故中,六级伤残的赔付标准?
      1、伤残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


·离婚要是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离婚要是一方不同意怎么办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法院调解......


·证据不足,如何让法院准许延期举证?
      证据不足,如何让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一、延期举证的几种情况《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


·高空坠物乒乓球造成的伤害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一、高空坠物乒乓球的危害是什么高空坠物乒乓球的危害是严重影响人们的生命安全,并且高空坠物的伤害还是很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


·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1、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1)《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


·寻衅滋事主犯的认定方式有哪些
      随着教育的普及,国民素质普遍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运用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一部分人缺乏法律知识,性格冲动,总是用暴力激进的......


·冷暴力能成为离婚理由吗
      可以。家庭冷暴力也是属于家庭暴力的一种,而家庭暴力是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只要受害者提供了能够证明家庭冷暴力确实存在,并导......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样本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样本需要注意哪些事项根据我国相关的劳动法我们可以了解,有关云南省劳动合同书样本需要注意有以下几点:(1)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


·孙子女对祖父母有没有抚养义务?
      孙子女对祖父母有没有抚养义务?(1)孙子女、外孙子女须有负担能力。无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就无法承担赡养祖父母、外祖......


·一、电动车醉驾拘留多少天?
      一、电动车醉驾拘留多少天?电动车醉驾拘留十天至十五天,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处六个月以下拘役。醉驾是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