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没有财物是否可以立案
可以,入室盗窃不是数额犯,只要入室盗窃不论数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如何判断是否构成入室盗窃罪?
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三、入室盗窃案件的特点
1、犯罪分子选择的作案时间具有规律性。
对于居民住宅,大部分的入室盗窃案件多发生在夜间,主要集中在凌晨1点至4点之间,在这一时段的案发数占到总案发数的60%以上;犯罪分子趁居民熟睡之机,利用熟练的攀爬技术,从窗户或阳台进入室内进行盗窃。而发生在白天的案件,犯罪分子一般则选择在早上8-11时、下午的15-17时和傍晚18—20时进行盗窃。因为在此时间内,大部分的住户上班、上学或在外面吃饭,正好是盗窃分子有利的作案时机。对于机关、办公室等工作地点,一般选择在下班以后,即午休和夜间无人值班或值守不严时入室盗窃;但有的犯罪分子却大多选择在快下班时间进行盗窃,如犯罪分子徐某多在白天快班时间进入单位、办公室进行盗窃,因为在这一时段虽没人下班,但一些工作人员已经提前离开单位,还有一些人不锁门就到其他办公室聊天办事。由于是上班时间,办公室仍有人,犯罪分子则以找人或办公事为名,进入室内大肆盗窃。
2、作案的地点多有选择性。
犯罪分子选择作案的地点多选择在临街的铺面和居民楼,因为在案前犯罪分子多有预谋的踩点,选择在临街的地方,方便其事前踩点和观察人员的出入情况,这样不容易引起别人的注意和怀疑。据统计,某镇发生的入室盗窃案件中60%以上多在临街的铺面和小区的最后一排居民楼。对于居民区,则选择在人员出入混杂的地方,而且多选择在三楼以上的楼层作案,这样望风的人有足够的时间叫同伙离开。
3、现发的入室盗窃案件当中,结伙、团伙作案的居多,而且各成员都有较为明确的分工。
入室盗窃犯罪分子大多相互勾结、成帮结伙连续作案。2004年某县公安局所破获的入室盗窃案件中,结伙、团伙作案的占到80%以上。多以2—3人为一组,各自有着明确的分工,一人专门负责开锁,一人专门望风,案后有人负责销脏。
4、盗窃的财物主要是现金和价值昂贵、便于携带不易被发现、便于脱手的物品。
犯罪分子主要以盗窃现金、金银首饰、手机为主,同时也盗窃价值昂贵的小件物品和小家电及电脑的核心部件。如高级相机、名贵字画、电脑的CPU、主版等,然后通过各种交通工具将赃物运走。
5、作案手段和方法隐秘,且盗窃中具有反侦查意识。
入室盗窃一般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作案,作案时,多半是以找人为借口,敲门辨清室内是否有人,如果室内有人就谎称找某人,如果没人则侍机作案。有的犯罪分子在入室前,用硬物塞住门锁,防止户主突然回来,给自己留有足够的逃跑时间。作案时犯罪分子以戴手套等方式来减少留在现场的痕迹。
6、犯罪分子入室的方式多种多样,由原始的侵入方式向高智商犯罪发展。
因为普通的盗窃基本上是只有在盗窃数额达到3000元左右的情况下,当地的公安机关才会按照刑事案件立案的,可是结合司法实践来看,有很多的入室盗窃者一开始的本意虽然是偷东西,但是在发现家里面有人之后,可能就从原来的偷东西变成了强奸甚至杀人,因此对入室盗窃行为不适用于以数额的标准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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