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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权额时怎么办

抵押是债务人(抵押人)向债权人(抵押权人)转让以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登记无形财产,如土地权利、政府债券、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它分为动产担保物和不动产抵押品。前者是动产,包括可转让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等。中国没有区分抵押和质押。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财产,无论是不动产、动产还是有价证券,还是占有权的转让,都被称为抵押品。抵押品的范围因国家而异。有些国家只允许房地产作为抵押,如法国、德国、日本等。抵押必须是可转让的和性的,通常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人有妥善保管财产的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因过错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抵押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便于保管和发挥作用,抵押人也可以依法或者按照双方约定保管,但抵押人不得将同一担保价值再抵押。扣押、灭失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人。它是相似的,但不同于经典和材料。主要区别在于抵押物的占有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典故、质押物的占有一般应当转让。当抵押品不足以偿还债务时,怎么办?1、在实践中,担保物的价值并不总是等于担保债权的数额。有的超过了债权数额,有的还不够清偿债权数额。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2、这是因为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第三人。债务人本人为抵押人的,债务人为抵押人,抵押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继续清偿一般债务,剩余部分由债务人占有;第三人作为抵押人的,债务人和抵押人为两人。抵押人只能以抵押物担保债权的实现,抵押人不再对抵押价值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责任。债务人应当继续清偿债务。3、当然,抵押权的价值超过有担保债权的数额的,应当归抵押权人所有。总之,如果抵押品的价值不足以偿还债务,债务人将继续偿还一般债务,剩余部分仍由债务人拥有;如果第三方作为抵押人,债务人和抵押人是两个,抵押担保人不再负责实现抵押担保的抵押品,抵押人不再负责,债务人应继续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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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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