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监护人撤销后能恢复吗?

监护人撤销后能恢复吗?
  
  ?一、监护人撤销后能恢复吗?
  
  监护人资格取消后是可以恢复的。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包括:
  
  (1)法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人。
  
  (4)委托监护人。
  
  上述监护人又可分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具有监护能力,符合法定资格,并克尽监护职责,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监护职责相适应,监护人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1)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有权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有权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4)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5)有权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干涉。
  
  二、怎么撤销监护人资格,谁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2)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3)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4)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5)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三、关于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民法典》《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在出警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严重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应当将其带离实施监护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未成年人有表达能力的,应当就护送地点征求未成年人意见。
  
  负责接收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临时照料人)应当对未成年人予以临时紧急庇护和短期生活照料,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不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的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已经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若是被监护人同意,同时自己也满足再次担任监护人资格的,那么可以恢复监护人的资格。撤销以及恢复都需要由人民法院或者是被监护人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决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期限有多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
      劳务派遣合同签订期限有多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期限跟工资的支付如下: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


·认定办理离婚登记无效的情况
      认定办理离婚登记无效的情况一、认定办理离婚登记无效的情况1、一是离婚双方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2、二是离婚双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自由;......


·虚开发票罪处罚的标准是什么?
      虚开发票罪处罚的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企业辞退员工的条件有什么?
      一、企业辞退员工的条件有什么?1、新劳动法关于辞退员工的情形之一:试用期辞退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具体表现为:1,依据劳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要求无论是什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要求无论是什么性质的单位,都必须为所在公司的员工购买五险,至于公积金则可以选择购买。大多数人对于五......


·建筑公司可以承包注册资本的几倍工程
      建筑公司可以承包注册资本的几倍工程一、建筑公司可以承包注册资本的几倍工程?建筑公司可以承包注册资本的五倍工程,建筑工程公司一般取得普通资质......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一)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二)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头_______......


·一、没离婚跟别人生孩子算重婚吗?
      一、没离婚跟别人生孩子算重婚吗对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按重婚罪论处;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


·在我国办好他项权证后资金会监管吗
      资金监管一般是直接通过第三方的交易平台进行转账的,就类似于我们平时网购钱并不是直接打给商家,是在收货无误以后再通过支付宝才能划入到商家的账户......


·发明专利年费滞纳金如何计算?
      发明专利年费滞纳金如何计算?一、发明专利年费滞纳金如何计算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


·怎么才算企业名称侵权行为 一、怎么才算企业名称侵权行为?
      怎么才算企业名称侵权行为一、怎么才算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第一,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企业在设名称权定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