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缓刑执行完毕是代表刑罚执行完毕了吗

缓刑执行完毕是代表刑罚执行完毕了吗?缓刑考验期满应视为刑罚执行完毕《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撤销缓刑,依法判决。《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严重违法或者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禁止令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缓刑考验期注意哪些问题?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由此得知,只要在整个缓刑考验期间犯罪嫌疑人都是严格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只等缓刑考验期执行完毕之后,罪犯基本上也就恢复自由之身了。但是,缓刑执行期限取决于原判刑罚的长短,缓刑执行期间,社区矫正机关也会对罪犯进行监督和法律教育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免密支付网络盗刷的责任推定是怎样的
      一,免密支付网络盗刷的责任推定是怎样的如果真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盗刷,你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银行也不会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诈骗......


·离婚后男方还能要回孩子抚养权吗?
      离婚后男方还能要回孩子抚养权吗?一、离婚后男方还能要回孩子抚养权吗?夫妻离婚后,孩子归一方抚养。经过一段时间,一方或双方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情侣一起同居多久算事实婚姻
      情侣一起同居多久算事实婚姻我国没有同居多久就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只是有个时间界限,以1994年2月1日为界限: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


·离婚房过户需要什么手续?
      夫妻双方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是当今社会一个热点问题。很大一部分情况下,离婚后有必要进行房产过户。那么将夫妻双方共同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个人名下,......


·抵押合同生效时间该怎么确定
      抵押合同生效时间该怎么确定现实生活中,进行抵押是很常见的,尤其是在借款的时候,此时出借人一般都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抵押,以免日后自身利益受......


·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有哪些
      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有哪些一、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区别1、抵押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质押物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会转移占有。3......


·劳动合同签了以后辞职对以后有影响吗?
      劳动合同签了以后辞职对以后有影响吗劳动合同签了以后辞职对以后没有影响。1、行使辞职权:我国规定:“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


·自然人股东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需要承担以下责任: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


·因为玩忽职守损失100万入罪标准是什么?
      因为玩忽职守损失100万入罪标准是什么?一、因为玩忽职守损失100万入罪标准是什么?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


·社会养老保险的类型有哪些
      社会养老保险的类型有哪些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在年老后减少或失去劳动收入时给予......


·精神病人犯罪要负责吗?
      我们知道,要是公民未满16周岁的话,在犯罪的时候一般来讲是不需要负责任的。但要是公民属于精神病人的话,此时如果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那么精神病人犯......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