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离婚案件中放弃财产分割意味着不能分割财产吗?

一、离婚案件中放弃财产分割意味着不能分割财产吗?离婚案件中放弃财产分割意味着不能分割财产,一般离婚诉讼中法院会询问财产分割意见,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也可以先判决离婚,以后再谈财产问题,可以在判决后两年内提起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诉讼。离婚诉讼中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原告起诉书没有提,法院不会判。在认定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公司股权时,既要考虑股权权能的综合性,使之有别于有形财产的分割,又要考虑到其他有限责任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取得的股权,婚前取得股权婚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息红利和婚后以个人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所有权人;夫妻双方婚后以共同财产出资而取得的股权以及在约定财产制下将个人的婚前股权财产约定为共有的,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要依法分割。由于《公司法》对股权的流转有诸多的限制性规定,需要根据股权记载形式的差异分别作以下处理:①以夫妻一方的名义所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据证券。它是证明股东出资和享有股权的凭证,既不能公开发行,也不能上市流通。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实质上是出资的转让,并且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到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出资所得的股权的分割,即为出资证明书的夫妻一方向非股东的另一方转让出资的运作过程。如果该行为取得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那么夫妻中的另一方可以依法受让部分出资,享有股权。公司将其姓名、住所以及受让出资的数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如该行为未取得全体股东的过半数同意,由不同意转让的股东购买该部分出资,而后夫妻中的另一方对转让出资所得享有所有权。②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记名股票,是证权证券。由于该种股票并不记载有股东姓名,转让时受限制较小,只须在证券交易所交付股票即可完成股权的转让。二、夫妻共同财产中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益的认定和分割在认定与分割知识产权中财产权益时,由于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因此,一般认为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内容只能属于作者或发明创造者,只有其中的财产权可以继承、转让、赠与。新《婚姻法》第17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该规定的不足之处是只强调了“知识产权的收益”所得时间,却忽略了“知识产权”的取得时间。于是,就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公平的现象:一是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后获得收益则归夫妻共同所有;二是一方婚后创作或者创造并取得的知识产权,离婚后获得收益却不只归一方所有。显然,在前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一方不利;在后一种情况下,对取得知识产权的配偶对方不公。为了弥补以上不足,《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又特别对知识产权的收益作出了界定,将其规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在审判实践中实际取得的财产收益较好确定,但对已经明确取得的收益不好掌握。知识产权的特点决定了其收益的不确定性,如果仅仅将明确取得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忽略了知识产权财产收益中的绝大部分。因此,在分割知识产权的实际取得和可明确取得的收益的同时,还应当对将来不确定收益的分配,在当事人之间划出一定的比例。离婚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若是民事主体之间已经协商达成一致,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放弃财产分割就意味着日后不能再提出分割财产的请求,但是若是发现一方在离婚时有隐瞒或者是欺诈的情形除外,此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据。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劳动合同签约地点怎么写
      劳动合同签约地点怎么写一、劳动合同签约地点怎么写?劳动合同签约地点一般是公司,签约地应该以实际签约地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


·被辞退多久能领到工资
      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应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的全部工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未及时支付工资,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1、劳动......


·如何打借条才具有法律效力
      如何打借条才具有法律效力在现代社会中,借条已经跟“雷锋叔叔”一样,人人都知晓。这可是一件十分不容易的事情,它是由无数因为没打借条而无法讨债的......


·在我们的买房过程中
      在我们的买房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不同种类的房屋,那么商品房和安置房的区别?商品房和安置房的区别是土地来源不同,产权不同,质量不同,交易限制不同,......


·土地使用权什么时候作为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什么时候作为无形资产?一、土地使用权什么时候作为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一般情况下是按照无形资产核算,这个一般情况下,通常是指,企业买......


·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哪办?
      国有土地使用权上哪办?我们知道在我国取得一定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后,为了能排他性的适用一定面积的土地,是需要及时到相关国家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标准是什么,验收的要求是什么?工程的质量是各工程得以生存的基础,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相关法律规定,在施工前购买材料时、施工过程中、......


·什么是肖像权?怎样才算侵犯肖像权?
      什么是肖像权?怎样才算侵犯肖像权?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则蕴含了肖像权人基于其肖像而享有的人格利益。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律......


·四川集资诈骗量刑标准是什么?
      集资诈骗根据诈骗的程度不同,那么量刑的标准也不一样。集资诈骗主要是根据诈骗的金额来进行审判,诈骗的金额越多,所判的刑罚也就越重,但可能很多人......


·培训合同违约金怎么写?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有一些企业会在员工入职后针对其岗位展开培训。这时双方会签......


·行为犯犯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行为犯犯罪既遂标准是什么?行为犯的既遂,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成立既遂形态。我国刑法只规定有少数复杂危害行为的行为犯,而且复杂危......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