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一、发生车祸出租车误工费由谁来给?

一、发生车祸出租车误工费由谁来给?发生车祸出租车误工费由事故责任者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的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二、误工费怎么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误工收入(天/月/年)× 误工时间其中,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如果在道路上发生车祸导致出租车司机受伤在一定的时间内不能正常营运出租车盈利的,事故的责任者需要对出租车以及司机进行相应的赔偿。车辆的交强险会承担一部分的赔偿,其余的部分赔偿还是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量刑标准是?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量刑标准是??一、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334条第1款之规定,......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怎么区分
      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怎么区分一、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怎么区分1.定义不同:①自诉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吗?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吗?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


·起诉离婚录音多久失效这个问题
      起诉离婚录音多久失效这个问题,录音作为视听资料证据,没有时效规定。也就是说证据只要不被污染,都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规定了案件的关联程度......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退还剩余承包费的相关问题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退还剩余承包费的相关问题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


·酒驾处理要带什么证件
      需要带身份证和驾驶执照,行车证和交通警察队伍的处罚单去交警队处理即可,不需要保险。酒后驾车与保险无关。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


·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的广泛应用,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也日益猖獗,按照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金额达到一万元,三个月未还的,就构成诈骗,信用卡诈骗作为......


·一、1-4级工伤退休待遇是什么?
      一、1-4级工伤退休待遇是什么工伤职工经过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达到退休年......


·立案侦查与批捕有啥区别
      一、立案侦查与批捕有啥区别首先两者的主体不同,审查批捕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的侦监科,侦查的主体是是由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在案件中所处的阶段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有哪些?一、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有哪些?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有有公安,国安,海关,工商,税务,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怎么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
      一、怎么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至5千元为起点;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