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 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如何认定行政行为违法
  
  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违法的构成除了主体要件外,还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1、主观要件
  
  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是指行政违法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凡故意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都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且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故意和过失是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观要件。所以,如果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行政法律规范,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而是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不能认为是行政违法而追究行政责任。
  
  2、客观要件
  
  行政违法的客观要件是指构成行政违法的客观事实情况。包括行为及其后果等。行为是行政违法客观要件最重要的内容。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作为行政违法客观要件的行为必须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当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只是某些行政违法(过失违法)必须具备的要件。在某些情况下,行政违法的确定并不取决于其是否具有直接的危害结果,而只要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过错行为就足够了。
  
  二、行政行为违法的分类
  
  对于行政违法,可以从不同角度作不同的分类。因为不同的分类有不同的意义,不同类型的行政违法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
  
  (一)根据违法的程度,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前者是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实质要件的行政违法,如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后者则是不具备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行政违法,如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
  
  区分实质行政违法与形式行政违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首先,从法律效力看,实质违法一般属无效行为,从该行为发生之时即没有法律效力,而形式违法一般属可撤销行为,它经有效补救可转化为有效行为;其次,从法律后果看,实质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惩罚性行政责任(如行政处罚、行政处分),而形式违法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承担补救性行政责任(如撤销违法)。
  
  (二)根据违法的范围,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
  
  前者是指内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越级指挥;后者则指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如公安机关非法拘留公民。
  
  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在救济手段上是有区别的:内部违法仅限于行政救济,不受司法审查;而外部违法不仅可借助于行政救济,还可借助于司法救济。
  
  (三)根据违法的形式,行政违法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与不作为行政违法。
  
  前者表现为积极地作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如税务机关违法征收税款;后者则表现为拒不作出行政法规范所要求的行为,如工商机关对企业申请营业执照不予答复。
  
  作为违法与不作为违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规范对象。就行政诉讼而言,作为违法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不作为违法同样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提供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的相关内容。上文已经为您对行政行为违法的构成和分类做了详细地介绍,您对此加深理解。在法治社会,对于一些行政主体的不合理行为我们应当敢于质疑,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关于离婚的合同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规则】
      关于离婚的合同怎么写【离婚协议书的书写规则】1、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规则:a、双方必须明确是自愿离婚;b、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是双方自然达成的;......


·国有企业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规定有哪些
      国有企业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规定有哪些?1、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一)上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上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


·商品房面积要怎么进行计算
      商品房面积要怎么进行计算不同的房地产开发商实际修建的商品房面积不同,而购房者在挑选商品房的时候,也是会结合自身情况考虑购买多大面积的房产。由......


·朋友借钱了不还怎么办?
      债务人不还欠款的,债权人可以凭借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到债权人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归还欠款。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起诉时要注意的以下几点:......


·一、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由谁出具?
      一、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由谁出具?离婚财产分割证明公章一般是由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协商签订离婚协议后,到......


·解除收养有什么法律后果
      解除收养有什么法律后果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解除收养关系将会产生如下的法律效力......


·广州不给高温费举报可以吗?
      夏日来临,气温也在不断升高,高温天气不时见诸于天气预报。忍受着高温天气工作的员工,耗费的体力精力要比温度适宜的情况高很多。所以各个省份对此都......


·精神障碍司法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不管是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或是行政案件,都有可能需要对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针对刑......


·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的根据是什么?
      虽然任何工程在施工完成之后,都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进行验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程质量的问题,引发的人身损害事件是不少的,司法机关在处理......


·什么是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对保留的胎儿份额应如何处理?
      胎儿继承份额的保留,是指在分割遗产时,如果有胎儿(该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由于胎儿尚不具有民......


·在职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吗
      一、在职员工有竞业限制义务吗实务中,对在职时竞业限制的处理是: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约定或规定,员工不得到竞争单位兼职,甚至不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