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一)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过程中,调解具有重要的作用。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并对调解的期限及协议的执行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长期以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形成了一种制度化、经常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调解机制,在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有着广泛的可适用性。
  
  1、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接受调解,是因为这种解决方式能够较快地解决争议,有利于当事人尽快摆脱交通事故造成的纠纷,恢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双方当事人提供解决意见,分析纠纷的症结所在,提出可供讨论的解决方案,并为他们之间开展谈判进行协调和疏通,以及时解决争议,免去了他们的诉讼之累。
  
  2、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帮助和协调下,当事人能够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双方的责任大小,并据此对事故的处理作出较明确的预期。这种预期有助于当事人把握彼此让步的边界,找出解决方案,从而以和解方式了结纠纷,有利于矛盾、争议的解决,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长期的实践也证明,这种制度的设立,方便人民群众,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压力。但这种调解不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是否请求调解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而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调解”,是指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有争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协商,以促成争议的解决。在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如果没有做好这些工作,可能会造成对一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
  
  (2)调解必须双方自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则缺乏调解的基础。考虑到为了全面落实调解自愿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调解的权利。
  
  (3)调解必须坚持合法性原则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实践中,把握合法性原则应注意两点:一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分为两种情形:
  
  1、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案件的管辖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注意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3)注意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如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二、证据的收集
  
  1、在交警到处理交通事故时,最好复印肇事车辆的行驶证、肇事司机的驾驶证和身份证及保险单。这些证据在立案阶段是必备材料,用以确定被告主体信息。
  
  2、就诊时,保管好相应的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门诊病历上的问诊记录要与医疗费票据的时间相对应。在实务中,一些当事人将医疗费票据提供过来,却没有提供相应的问诊记录,很容易被法院断定为伪造证据。
  
  3、关于主张误工费的证据,一般需要当事人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条等记录。
  
  4、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应提供伤残等级鉴定报告,该报告是用以索赔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基础证据。如果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方便受害人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
  
  交通事故赔偿是建立在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实践中虽然被撞的人受伤严重,但是经过勘察检验发现,被撞的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需要对事故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此时撞人者所要承担的责任就相对要少一些,即使也会作出赔偿,但就不需要承担那么重的赔偿责任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一、没户口本可以领结婚证吗?
      一、没户口本可以领结婚证吗?没有户口本不可以领结婚证的,办理结婚证需要提交的资料是:1、居民身份证;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3、婚姻......


·首付贷合法吗
      首付贷合法吗?首付贷,仅从字面上看肯定会以为是一种贷款,为买房或者买车人群服务。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它是一种理财产品,即与投资基金类似的一......


·签了空白协议合同有效吗?
      签了空白协议合同有效吗?一、签了空白协议合同有效吗?根据我国《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无效。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


·上市公司股东会需要过半才能实现
      一,上市公司股东会需要过半才能实现1、《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


·现在很多人因为一些问题而离婚
      现在很多人因为一些问题而离婚,而离婚之后未抚养子女的那一方是必须支付抚养费的,但是很多人不顾自己的孩子,而不支付给对方抚养费,还躲起来,那么......


·和精神病妻子离婚需要给予补偿吗?
      和精神病妻子离婚需要给予补偿吗?和精神病妻子离婚需要给予补偿,由于其患有精神病的原因,故此若是离婚可能会影响该公民以及其监护人的生活,故此丈夫......


·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
      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般诉讼请求是在原告提出诉讼时就会在起诉状中说明。但实际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有可能因为掌握了新的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内容是什么?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


·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抗诉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抗诉的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抗诉的规定是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合法、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强制执行时没有偿还能力的能不能拘留?
      1、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后,发现其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不可以进行拘留。执行申请人可以表示延期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而执行申请人在将来任......


·竞业限制补偿期满后支付是否合法?
      近些年来,大量的用人单位在招聘人员时,要求工作人员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工作人员在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应对?对于签署协议的经济补偿,竞业限制补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