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有效吗?

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有效吗?诉讼时效中断债权人单方表示是无效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什么?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发生后,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中断事由存续期间,时效不进行,中断事由终止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但如何确认中断事由的终止,因事由的性质有别而有所不同:1、因请求或同意中断时效的,书面通知应以到达相对人时为事由终止;口头通知应以相对人了解时为事由终止。在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权利人再次请求或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可再次中断。2、因提起诉讼或仲裁中断时效的,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为事由终止;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为事由终止。3、因调解中断时效的,调处失败的,以失败之时为事由终止;调处成功而达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为事由终止。综上所述,发生债务纠纷,如果债权人向起诉解决,应该在诉讼时效内提出。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时效可能会中断,等因素消失后,重新计算。债权人单方面意思表示,并没有通知到债务人的话,时效不能中断,毕竟债务人并不知晓特殊情况的发生。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赌博罪法官怎么判,如何处罚赌博犯罪
      赌博并不是一种好的行为,实践中有的人因为赌博倾家荡产,而有的人因为赌博让自己深陷牢狱。由此可见,在我国赌博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那么您知道赌博......


·民事诉讼法院立案条件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院立案条件有哪些民事诉讼指的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民......


·公司被收购的钱给谁
      一般是给所有股东、按股权分。公司是由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是公司的所有人,所以被收购的公司资金如何分配,由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决定。《中华人民共和......


·不构成犯罪与犯罪未遂的性质一样吗
      不构成犯罪与犯罪未遂的性质一样吗?不构成犯罪与犯罪未遂的性质是不一样得,犯罪的未遂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话,行为在客观上虽......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1.母方患有久治不......


·什么人能够行使代位权
      什么人能够行使代位权一、什么人能够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


·2023年民事诉讼费用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费用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为了防止发生我国的民事法庭的司法资源被过度的浪费,民事法庭统一按照国家的规定向案件的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诉讼费用......


·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会面临怎样的风险?
      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会面临怎样的风险?公司是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一个公司的地址只有一个,当公司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时,......


·一、军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种类有哪些?
      一、军人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种类有哪些?交通事故赔偿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者依法对受害者进行的相应赔偿,依法交通事故赔偿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两......


·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诉讼文书应该怎么写
      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诉讼文书应该怎么写一、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诉讼文书应该怎么写?民事诉讼状原告: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职务,居住地址,电......


·医疗纠纷协商技巧有哪些
      医疗纠纷协商技巧有哪些一、协商前要做好充分准备1、充分考虑不利后果,找出不足,逐一做好应对准备。2、注意收集保管各种证据。3、尽到一定告知义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