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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出资少股份多是否合理

注册资本出资少股份多是否合理
  
  一、注册资本出资少股份多是否合理?
  
  1、出资少股份多的这种情形是不合理的,在现实生活当中也不太可能发生,股份的多少,取决于协议,要看合伙人的股权分配,股份的比例就是按照出资比例算的。
  
  2、各个股东的出资比例和出资金额没有限制,由股东自行协商,以章程和股东会决议形式体现。公司法只是对所有股东的总出资额有最低限制,对所有股东出资里的现金出资部分有最低比例要求。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
  
  (1)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如法国规定,股东人数最少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其限度是股东应交付的股金额;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的办法筹集资金,任何人在缴纳了股款之后,都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没有资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但不能退股;
  
  (6)公司账目须向社会公开,以便于投资人了解公司情况,进行选择;
  
  (7)公司设立和解散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手续复杂。 由此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一个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决定于他是否缴纳了股款,购买了股票,而不取决于他与其他股东的人身关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能够迅速、广泛、大量地集中资金。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虽然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资本也都划分为股份,但是这些公司并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也不能自由转让,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股票都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因此,狭义地讲,股份公司指的就是股份有限公司。
  
  三、什么情况下公司收购股东股份?
  
  一般情形下,股东不得要求公司收购股份,或者退还股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出资少股份多的这种情况没有什么具体的定论,也有可能是几位近亲属共同成立的公司,只要其他出资人愿意让出资少的人持有较多的股份,法律上也没有什么强制性的限制。否则的话,出资少的人反而占有公司的股份较多,这种状态对其他投资人来说也是很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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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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