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破产重整申请人可以是哪些

破产重整申请人可以是哪些
  
  一、破产重整申请人可以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二、公司重整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提出重整申请
  
  公司法人的重整申请可由债务人、连续六个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债权人提出。
  
  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所在地的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前提出重整申请,破产宣告后不得再提起。
  
  (二)法院对重整申请的受理
  
  1、重整申请的审查。
  
  (1)形式审查:审查法院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书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实质审查: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合格、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的原因、债务人是否具有挽救的希望。
  
  2、法院的调查。法院应当选派法官或委任具有专门知识经验而与债务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对被申请重整的公司进行调查,具体查明债务人的财力状况和经营状况,征询有关主管机关的意见,将调查报告提交给人民法院。
  
  3、选任检查人。法院应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选任专门的检查人调查公司的情况,以供法院作为决定是否裁定重整的参考。
  
  (1)检查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及做出资产估价;
  
  (2)公司的营业状况依合理财务费用负担标准,是否尚有经营价值;
  
  (3)企业负责人在执行业务时,有无违法行为;
  
  (4)提出申请的事项有无不实。
  
  4、法院接到申请到作出受理裁定期间内,为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和其它影响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可以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民事执行程序或对公司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经调查认为符合重整条件,应做出允许债务人重整的裁定。
  
  5、受理重整申请裁定的效力。法院裁定准许重整后,即正式启动重整程序。法院应在法定期间内公告准许重整的裁定,并将裁定书及公告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重整监督人、重整人、已知债权人、股东及主管机关。
  
  (1)债务人的财产权、经营权、或财产管理权由重整人在监督人和法院监督下接管,债务人停止一切职权活动;
  
  (2)进入重整程序后,重整人为唯一合法的清偿债务和接受债权清偿的机关,债务人不得为同样的行为;
  
  (3)中止对债务人的其它强制执行程序;
  
  (4)成立关系人会议,作为利害关系人表达其意思的机关;
  
  (5)符合条件的债权人应在法定期间内向法定的机关申报债权。
  
  (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人应在债务人协助下及时制定出重整计划草案,交由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重整监督人提交法院认可,经认可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及关系人产生约束力。
  
  重整计划的内容应包括:
  
  (1)债权变动的具体情况、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履行的担保及作出清偿的条件:
  
  (2)重整的措施:包括企业整体情况的处理、企业重新发展的资金来源(可借入资本、出售部分财产换取资金、股份公司可征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增发股票或债券募集资金、或进行合理的资本置换);
  
  (3)重整计划的具体执行。
  
  重整计划由法院指定的重整人执行。重整人在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接受监督人的监督,违反此义务而给债务人或关系人造成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有些时候虽然企业达到了破产的标准,但其本身其实还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这样的情况下可以由公司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让企业有一次起死回生的机会。而这个破产重整实际上也就是对企业的业务和债务进行重组和调整,想要借此操作,让企业重新获得生机,从而继续维持下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加班后单位不给加班费怎么办
      老板占用了员工额外的时间,安排其加班的,此时就要按照规定支付员工相应的报酬,也就是我盟常说的加班费。那如果加班后单位不给加班费该怎么办?不少......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的区别是什么?
      一、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区别有哪些?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


·一、夫妻共同债务人离婚有没有区别?
      一、夫妻共同债务人离婚有没有区别?没有区别;(1)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清偿问题。在婚姻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的同时,仅就原告与被告......


·共饮参与人对其他共饮者的责任
      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人是否参与饮酒,以及饮酒的多少,都是出于他的自愿。而饮酒导致的危险,不仅是针对饮酒人自身安全,往往也可能针对社会公共安全......


·交通重大事故标准是如何的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


·员工主动辞职单位能扣钱吗?
      员工主动辞职单位能扣钱吗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是违法的,如果因为劳动者的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损失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


·关于同意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函需要写吗?
      关于同意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函需要写吗?需要写;1、夫妻双方对该债务进行了约定,由一方负担,并告知债权人的,不应当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未告知......


·妨害作证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证人证言是应用的最普遍的证据,必须要保证证人的陈述客观真实。任何人都不得妨碍证人出庭作证,否则情节严重的话会构成妨......


·一、遗嘱和赠与怎么过户房产?
      一、遗嘱和赠与怎么过户房产?(一)赠与过户1、拟赠房地产的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赠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房地产赠......


·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吗
      我国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吗想要更好的发展农村经济,就要对农村集体成员进行符合法律规定的活动,其中宅基地等集体土地使用的方式就有效的利用了国家......


·征地补偿分配包括哪几个部分
      征地补偿分配包括哪几个部分一,征地补偿分配包括哪几个部分征地补偿款包括三部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二)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