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继承权的主体是谁?

在一个人去世后,往往会留下一些遗产,这些遗产可能是房子、可能是车子、也可能是金钱。为了防止死者的亲人为了这些遗产争论不休,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文献规定了继承权。那么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到底有哪些?下面网站的我们为您详细解答。
  
  一、继承权的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二、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继承权一般分为: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继承人、遗赠抚养指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在通常情况下死者的遗产会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照先后顺序继承。如果死者立了遗嘱就会根据遗嘱的内容指定人继承或者直接捐赠出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妻子出轨我想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出轨的这种行为,肯定是对婚姻关系的最大背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出轨都会直接导致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离婚。虽然说出轨会背负道德上的指责,但是我国......


·参与盗墓但盗墓未遂怎么处理?
      参与盗墓但盗墓未遂怎么处理?盗墓未遂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按照墓的性质来决定的,如果是国家保护的古墓,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否则构成盗窃罪。已经准备了工......


·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是否应随房屋过户?
      一、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是否应随房屋过户?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应随房屋过户,根据现行的法律,房屋交易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


·一天时间可以写两张借条吗?
      一天时间可以写两张借条吗?一天时间可以写两张借条,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书写借条。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


·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先承担什么责任?
      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先承担什么责任?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


·个人能否申请笔迹鉴定?
      一、个人能否申请笔迹鉴定?个人可以申请笔迹鉴定,笔迹鉴定应当去司法部门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只要有鉴定资质就可以。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


·隐名股东协议怎样才是生效合作协议书?
      隐名股东协议怎样才是生效合作协议书?在我国的股东群体中,是有隐名股东存在的。隐名股东是有一定风险的,为了规避这种风险,避免出现较多意外情况......


·离婚起诉被驳再次起诉需等多久
      夫妻一方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其实法院有可能因为不符合条件而驳回起诉,此时与驳回诉讼请求不一样,还请您注意。而在离婚起诉被驳之后,当事......


·环境污染是分等级的,也就是根据造成的污染程度进行分级的。法律
      环境污染是分等级的,也就是根据造成的污染程度进行分级的。法律一般对分级分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以及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等等,根......


·侵害名誉权行为都有哪些
      侵害名誉权行为都有哪些(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


·夫妻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分配?
      夫妻离婚小孩抚养权怎么分配?1、什么情况下,法院将孩子抚养权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第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