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什么

公司股东退出方式包括什么股东的退出方式有:1、股权转让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其他股东如果不同意转让给别人,就需要自己购买,所以,只要有人肯作为受让方,股权转让在法律上就没有障碍。2、公司减资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这种方式的好处是:不需要另行筹集股权的购买款,但是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以及配合,因为,公司减资至少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同时,公司减资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公告与债权人协商债务偿还或担保事宜等等,周期也比较长。所以比较适合于公司其他股东配合而且公司自身没有或没有较多债务的情形。3、要求公司回购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满足公司法所规定的条件,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需要满足的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即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与公司在收购价格上谈不拢,还要向法院起诉,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种方式退出。4、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几种,依据公司法,有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被责令关闭而解散。因而,一般通过解散而退出应该采用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规定的足够表决权的股东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议,公司一经解散,那么公司所有股东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为干净利索的一种退出方式,当然,程序比较复杂,需要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5、破产清算退出《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依据《破产法》第7条的规定,可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有:债权人、债务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产的条件,即使有的股东联系不上,或股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的主体均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破产程序要得以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职工安置问题确保稳定是关键,政府最担心的是破产企业的职工能否顺利安置,特别是不能影响社会稳定。二、股东退出公司的申请条件是什么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股东手里本身就有一定的股权,若是要去除股东的身份,那必然就要让自己手里的股权没有了,否则的话就无法退出公司。而股东转让股权,可以是要求公司回购自己手里的股权,也可以是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当然还可以把股权转让给其他第三人。除此之外,解散公司、公司破产清算也是可以让股东退出公司。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北京通州征地补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北京通州区这也是属于当地最大的一个行政区域之一了,目前在通州区的农业人口还是非常的多的。所以,通州区政府在大力扶持当地农业发展的同时,通州区......


·请丧假扣加班工资合法吗?
      请丧假扣加班工资合法吗?人生在世,都逃不过生老病死,这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一个过程,只是时间问题而已。谁也不愿意发生这种事情,但是,当我们遇......


·诉讼时效届满后,返还部分借款是否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届满后,返还部分借款是否为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届满后返还部分借款不属于诉讼时效的中断,过诉讼时效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自愿......


·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中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权利能力民法总则中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我国的民法总则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在我国的民法典中主要骑着统领性的作用,民法总则对民事活动的一般......


·非法集资的人数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随着现在我国金融市场当中有非常多的比较新颖的投资产业,进而也导致非法集资案件开始进入到了一个高发期。甚至在城镇公民越来越警惕非法集资的情形之......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城市化所取代,与此同时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城市化所取代,与此同时,安置房也多了起来,然而对于一些已经有了房产的人来说,安置房成了不必要的负担,那......


·单方监护人在法律上有规定吗?
      单方监护人在法律上有规定吗?单方监护人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


·犯罪人员自首需要证据吗?
      犯罪人员自首需要证据吗?报案后,有人自首,还是需要取证,因为单有嫌疑人口供,没有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


·国家赔偿时效新法规有哪些?
      国家赔偿实质上是指有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等性质机构的侵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而产生的。受害人有权享有并在国家赔偿时效新法间向有关部门申......


·转包中没有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
      转包中没有劳动关系能否认定工伤?1、对于转包中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


·江苏省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省工伤鉴定标准是怎样的?1、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2、二级:器官严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