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法律网
26.nj64.com
南京王庆磊律师电话18012961823

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了哪些方面

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了哪些方面(一)适当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主体在适当的期限、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1、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或接受履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义务或合同权利让其他人代为履行或接受履行。2、履行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适当。即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履行义务,而且还应依合同约定的数量和质量来给付标的物。3、履行期限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履行合同,债务人不得迟延履行,债权人不得迟延受领;如果合同未约定履行时间,则双方当事人可随时提出或要求履行,但必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履行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地点来履行合同。5、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包括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以及价款或酬金的履行方式,当事人必须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互助合作共同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的事情,债务人实施给付,需要债权人积极配合受领给付,才能达到合同目的。由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债务人比债权人更多地应受诚实信用、适当履行等原则的约束,协作履行往往是对债权人的要求。协作履行原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体体现。协作履行原则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2、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应创造必要条件、提供方便。3、债务人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讲求经济效益,以最少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效益。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交易主体都是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主体,因此,如何以最少的履约成本完成交易过程,一直都是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标。由此,交易主体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经济合理原则是必然的要求。该原则一直为我国的立法所认可,如《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供需双方应商定选择最快、最合理的运输方法。(四)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所谓情势,是指合同成立后出现的不可预见的情况,即“影响及于社会全体或局部之情势,并不考虑原来法律行为成立时,‘为其基础或环境之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变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变更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定,就是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自上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战争的破坏,战后物价暴涨,通货膨胀十分严重。为了解决战前订立的合同在战后的纠纷,各国学者特别是德国学者借鉴历史上的“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提出了情势变更原则,并经法院采为裁判的理由,直接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原则已成为当代民法典中的一个极富特色的法律原则,为各国法所普遍采用。我国法律虽然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已为司法裁判所采用。因此,情势变更原则,既是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一个法定原因,更是解决合同履行中情势发生变化的一项具体规则。二、合同履行主体的确定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合同的履行通常都是发生在合同成立生效之后,要注意虽然大部分时候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对于要式合同来讲,在合同成立之后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了之后,那么合同才能生效。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就是,签订合同也需要注意,不能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不然就会导致合同无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王庆磊律师,手机:18012961823

@王庆磊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82年出生,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自执业以来秉承...More>>

·刑法修正案九几年可以判缓刑?
      缓刑对于犯罪人员来说,不仅是法律上对其宽容处理也是希望犯罪人员及时的改过自新,那么,在刑法修正案九几年可以判缓刑呢?对于这个问题,的我们为您查......


·不同类别的提档函模板?
      不同类别的提档函模板?众所周知,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档案。在上学时,档案是随着我们学校变动而变动的。当大学毕业后,我们的档案是会转回......


·企业拆迁赔偿项目有哪些?
      企业拆迁赔偿项目有哪些?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度,个人或企业不得享有土地所有权,但是对于土地享有使用权,可以在土地上修建房屋、建立厂房等。国家......


·重庆合川铁路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
      重庆合川铁路征地补偿新标准是怎样的?国家需要征收的土地越来越多,这些土地征收的范围也是非常广的,除了住宅区,农田被征收之外,高速公路的征地也......


·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是什么?
      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是什么?在生活中,每个人几乎都会有债权债务关系,你不是法律上的债务人就可能是债权人。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上普遍存在,由此造......


·离婚起诉后房屋增值如何分割?
      离婚起诉后房屋增值如何分割?购房时,只有一方出资购买的,此房子属于购房者的个人财产。不管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只要是个人财产购买的,都属......


·女方在婚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的话,之所以想要把孩子留在自己身边抚养,无非就是怕孩子在以后的成长过程中受什么委屈,总觉得跟着自己可以更好的照顾好孩子。......


·刑法诈骗罪数额较大有什么惩罚?
      诈骗罪是生活中常见的罪名。非法分子通过违法行为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就是诈骗行为,诈骗金额也因不同情况而定,那么刑法诈骗罪数额较大的情况,法律会......


·昆明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相信很多人都听过“五险一金”,但仍然有很多人不知道何谓“五险一金”,以及如何缴纳五险一金。五险一金缴纳比例的规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生动反映,......


·最新的杭州二套房政策是怎样的?
      自去年以来,全国很多一二线城市的房价都有了很大涨幅,杭州也不例外。杭州市也结合自身房地产发展情况出台了限购政策,对于准备在杭州购房的人们来说......


·容留吸毒治安处罚是什么
      容留吸毒治安处罚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有向他人吸食毒品的规定,并没有对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王庆磊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18012961823
18012961823
点击这里给王庆磊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